目前,对于一些中小新型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是企业投融资避免不了要经过的一个阶段。所谓的增资扩股就是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
一、增资扩股的目的
1、筹集经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
创业公司、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需要不断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在所有的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实物抵押、股权质押等)之中,增资扩股的融资成本最低,且可行性和重复使用率也较高。
2、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公司根据内部情况和外部形势的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增资扩股的结果是部分股东的股权受到稀释,部分股东的股权所占比重上升,因而成为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
增资扩股出于扩大公司规模的目的,自然会提高公司的信用。同时,出于特定经营目的的公司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标准获得特定的法定资质。因而部分注册资本未达标准的公司须进行增资扩股。
4、引进战略投资者。
公司发展需要资金,投资者在带来资金的同时,还将引进技术、产品、管理经验和购销网络等,从而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包括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新股东投资入股,这3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
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1、货币资金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2、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实物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5)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做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及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净资产投资比例。
4、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要注意转增比例不可过高。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转增比例不可过高,要留有余地,否则转增后公司账面上的业绩(主要是利润率)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如此,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增时点的应提未提折旧和应纳未纳税收,而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提取折旧或缴纳税款,这就意味着实际转增注册资本时需要在会计上进行相应的计提和账务调整。如果转增比例过高,一旦涉及到较大数额的折旧及纳税调整,验资时有可能通不过;果真如此的话,就需要重新调整增资扩股方案,这不仅会影响增资扩股的进程,而且有可能对公司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公司的发展是不利的。
5、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特别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相关规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和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此,以上市为目的进行增资扩股的,在一定时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6、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公积金种类不同,转增比例也不同。
(1)以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依照《公司法》第169条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换言之,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法定公积金提超过25万的话,那么公司可以将法定公积金中超过25万的部分转增注册资本;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略显复杂,需要根据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作具体分析;
(3)以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均未规定任意公积金的转增比例,因此任意公积金可以全额转增注册资本。
7、注意《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8、增资扩股过程中的纳税问题。
(1)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以为未分配利润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法人股东无需缴税)。用于转增的未分配利润应当扣除截至转载时点应纳的税收金额,因为公司很可能没有按期缴纳税款,或者缴纳日期晚于转增日期,则在增资扩股时首先需要扣除相应的税款;
(2)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同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增资扩股过程中的募股不足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有可能出现的募股不足情况。经邦对此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当然,前提条件是公司股东大会就此做出决议),这不但可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而且可以确保增资扩股的成功。
10、开设验资专户。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顺利通过验资,在增资扩股时,如果新加入的股东以货币出资,公司应当开设验资专户。验资的目的是验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注册资本的增加是否真实,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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