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叶正松
这是一个罕见的案例。
之所以罕见,是因为这是为数不多的患者死亡,家属追责,医方被法院判决无需担责的个案。
案例回顾
50岁男子因咽痛不适,到当地卫生室就诊,被诊断为喉炎。接诊医生为其开具了阿奇霉素和
回家半小时左右,患者上完厕所后,躺在床上死亡。家属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急诊医生到达后诊断患者已死亡。随后,患者家属报警,并将卫生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卫生室赔偿患方医药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114万元。
法院委托司法死因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继发管腔内血栓形成,引起急性心肌缺血(冠心病)而死亡。
也就是说,患者死于冠心病导致的突发心梗,与医生诊疗行为无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而经过尸检,患者死因排除相应药物过量或过敏所致,不存在用药和诊疗措施不当等过错,患者死亡与用药之间无因果关系,即说明医生无需承担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患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医疗纠纷走上诉讼之路的,这些年可谓屡见不鲜。
但患者死亡,医生无需承认任何责任的,却极其罕见。所以,这一案例,值得关注。
医学是极其复杂的科学实践,医生的权益亟待保障
医患本应是一家,共同的敌人是疾病。没有患者1%的理解,就没有医生100%的担当,更没有医学99%的进步。
一次公正的宣判,胜过十次普法。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
基于此,笔者对这次法院的判决,点一百个赞。
绝不能让一次判决,寒了医生的心,必须要保障医生的权益。
为什么一定要保障医生的权益?
因为这是由医学的商品属性决定的。
这个世界上存在三种商品,一类叫搜寻商品,也就是说我们提前就知道了商品的质量和价格,大家很清楚购买了会得到什么。二类叫体验商品,一般使用后大家才知道值不值,比如去洗一次脚或者参加一次旅行。三类叫做信任商品,就是大家在事前不清楚,事后也不清楚,就比如医疗。
所以在这种博弈之下,保障医生的权益,就很重要。医生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得到了尊重,就会对医疗产生信任,这样,医生才敢在临床上放心去搏,否则,医生在临床诊疗中就会瞻前顾后,这就是信任商品的特点。
医疗判例中,医生成为了弱者?
在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医生群体其实属于弱势,判赔的较多,即便没有什么原则性的医疗过错,也难免被要求“人道主义赔偿”。举几个曾经真实发生的案例:
一、患者治疗回家后,煤气中毒死亡,医生被判赔5万余元
大家还记得河南林州的那个案例吗?
河南林州一名患者张某,某天上午因上呼吸道感染到卫生室输液治疗。在还有少许液体没输完时,张某坚持拔针回家。当日晚上6时48分,医生接到张某家属电话称,张某晕倒在家,急忙赶到后,发现张某躺在厨房地上,手上贴着输液贴,煤球的火也灭了,地上有呕吐物,张某已经死亡。1小时后,患者张某家属从卫生室医生那儿要走了处方。2小时后,当地卫生院和派出所相继来人,调查后发现,患者系死于煤气中毒。
次日,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来到卫生室检查了相关药品,均合格。但张某家属不相信这一结论,聚众等到卫生室置棺材、摆花圈,进行医闹。一直闹到十天之后,才同意尸检。
一个月之后,尸检结果出来,患者死因依然是急性
可即便如此,死者家属还是一口咬定张某死亡与医生有关,将医生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宣判,卫生室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58228元。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一规定。
也就是说,医生没错,但要赔偿5万余元。
二、患者出院一周突发心梗,医院赔偿40万
另一则,事发广州。
广州市一家大三甲医院,心内科一位58岁冠心病患者,突发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转入普外科。普外科医生予以每日的入量3300毫升左右,经过一周的治疗,病人渡过了急性期,进入康复期,随后出院回家。
不料,一周后患者突发心梗。患者女儿认为医生治疗有误,随后起诉医院。法院采信了医疗鉴定委员会输液过量,治疗不当的推定,判定医院过错,赔偿40万。
三、医院因无法自证,高额赔偿
还有一个,发生在北京。
一位晚期癌症患者,在北京某知名大医院治疗期间,因为化疗导致白细胞降低而感染死亡,家属起诉医院。
由于医院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医生用药过量是直接原因,予以高额赔偿。
可以说,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例中,医生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
每每看到这些判决,笔者都自然而然的想起一则寓言:
北风和太阳比试谁的本领高,这时过来一个赶路的人,身上穿着一件厚厚的棉袄。
北风和太阳两个人就商量道:“哪个先能叫这个赶路的人脱掉厚棉袄,就证明他的本领大。”
接着,北风就使好大的力气使劲地吹。谁知道,它越是吹的厉害,这个路人就越发将厚棉袄裹的结实。到后来,北风没有办法了,只好停下来。
此时,太阳出场了,温暖阳光的普照之下,路人感觉浑身炽热,很快就把棉袄脱了下来。
这则寓言,给了你什么感悟?
许多人都抱怨如今的医生过度检查,抱怨小病大治。国家医疗反腐越来越猛、医保监管越来越严,患者就医成本依然越来越大?为什么?这何尝不是因为对医生追责过多过份,尊重信任太少太少。
在医患纠纷中,司法应该起到重大的调节器作用
此类案例越多,医生越如履薄冰,成为惊弓之鸟。
只要发生意外,就会将医生推上法庭,医生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风声鹤唳。
大众一直呼吁社会诚信,但在医疗行业,却肆意践踏社会诚信。
医学目前还远不是精确科学,患方责任不应该变成医生责任,医生个人不应承担除医疗责任事故以外的责任。
那么,这时候,司法就起到重大的调节器作用。
法律判决,应在医患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医疗侵权纠纷中,患方由于专业背景所限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上的制度设计对弱患方适当倾斜,可以理解。
但这种倾斜,不能坡度过陡,没有限度。所谓矫枉过正,过分地甚至一味地考虑弱者的利益,常常会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
一方面,徒增了患方追责医方的筹码,增加了医患纠纷的概率——“不管有理无理,先闹你再说”“不赔就起诉”“鸡蛋里挑骨头,不信你一点问题没有”。
另一方面,会产生一个负反馈,使得医生在面对疑难危重病例时,首先想到的是自我保护,而不是病人的最大利益。医生会迫于压力,开始防御性医疗,如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大量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上涨;回避收治高危患者;选择保守的治疗方法等。最终,恶果还是由患者来买单。
只有坚持公平公正的判决,用对错鲜明的法律铁锤,狠狠的打击“有理无理都要告医生”的病态思维,才能扭转和治愈患方的“被害妄想症”,促进医患关系良性健康发展。
只有坚决支持医方无过错,不赔偿,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才是真正的公平,才能彰显正义。
如果人死,就非要去找医生的责任,甚至于莫须有的原因,迁怒那些曾经拼尽一切努力救治患者的医生,笔者只能说,这世界的恶,让人寒冷,让心怀善念的仁心医者无力前行,也让不忘初心的医生,怀疑继续医者仁心的意义。
所以,笔者认为,解决医患冲突,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法治保障。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既要维护患方的权益,更要维护医方的权利。
文首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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