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支持,纪委打击,医生该何去何从?

文摘   2024-11-17 08:31   安徽  



不盲目、不狂热、不搞运动式大批判,不简单粗暴的把学术会议与医药腐败划等号,而是理性且润物无声地、自我纠错和改良。实事求是,不矫枉过正,令人尊重

 

来源 | 老叶说医

作者 | 叶正松






从去年到今年,“讲课费”成为医药反腐的最大焦点。


从中纪委到各医院都在统计、严查、清退讲课费。


近一段时间被查的药企不少,上半年,某药企讲课费被地方卫健委点名进行排查的消息在业内流传。



医生收取的讲课费的确构成财物利益,而医生因具有处方权被认定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或“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并没有身份障碍。


因此,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取决于监管部门,对付款方是否具有“影响药品采购或者药品处方行为”的主观目的判断。


医疗领域内的腐败基本就两种形式。


一种是通过器材的购买、药品、耗材的处方或者使用量收取供应商的回扣。


二是以学术活动为名收取医药和医疗器械公司的费用,比如学术会议讲课费等。


第一类的腐败行为虽然屡禁不绝,但是学术界、实务界对这类腐败行为的认定并没有争议,一直以来也是纪律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但对于以第二类形式支付的费用,是否属于腐败行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构成腐败行为,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却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实践中,如何判断,主观目的标准模糊,纪委、卫健委和司法、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


也正因为讲课费的上述合规模糊性,实践中部分医院,选择一刀切,禁止医生收取讲课费。


大约从十年前开始,就进入了医疗学术会议“冰河期”。


2014年,知名跨国药企葛兰素史克,因以“学术会议”等名义行贿受贿案,被判处罚金30亿元,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医药反腐领域开出的最大罚单,也是打响“医疗学术会议”腐败的第一枪。


随后,医疗学术会议,成了反腐众矢之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借以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费用的行为,被列入医疗反腐公开举报内容。


而最“严打”,是在2017至2019年那三年。


2017年,为遏制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河南郑州市卫计委明确提出“六个禁止”,严禁医院和医生参与医药企业提供的参观、旅游考察和会议研讨等活动。也就是说,之后只要是药企或医药代表提供的参观、旅游、考察。甚至是学术会议,医生都不能参加。 


2018年,黑龙江卫健委更加大力度,直接定性为商业贿赂。


那边该省发布《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及变相学术会议等行为属于商业行贿。 


并且,对此处罚力度极大。


医生收受此类商业贿赂的情况,一旦被查实,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给予开除处分,并吊销执业证书。


2019年,从地方上升到国家层面。


当年,由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全国范围内,正式将规范医学学术合作,纳入年度重点专项治理领域。


到了去年,这一问题,变得尤为尖锐。


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健委医疗应急司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该通知强调“假借学术活动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问题”是重点整治的问题。


2023年8月份,包括中华医学会的多场学术会议被通知延期或取消,虽然通知中没有载明延期或取消原因,但业界大都认为与医疗反腐行动有关。


与此同时,各大医院也开始纷纷自查自纠。


许多医生,已不再接受医药企业的邀请做讲座,收取的讲课费不是退回到给企业,就是上缴到医院去了。


甚至,很多医院要求医生上交以往一些年份收到的“会议费”、讲课费”,不区分合理与否,只要收了,就是不合理,就必须上交。


医学会议,彻底成为了反腐的一部分,也被彻底污名化。


但医疗行业是个特殊的行业,医生的素质、知识水平和能力关乎健康、关乎生命。


医生的知识和经验无法一蹴而就,或者在高等教育阶段一次性就完成了,而是需要不断地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便能够掌握各种新药、新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学习新的治疗手段,适应新的科技发展。


这就需要医生始终都处于学习的过程中,和行业的同仁不断地互动。


所以,根据《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也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须履行“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的义务。


因此,医疗专家通过参与学术会议进行学术推广,既是其权利亦是其义务。


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更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企业按照学术团体的安排,对学术会议提供支持,包括资助,符合上述规定。


无论是《医师法》还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之所以如此规定,这也不仅是为了医生个人的进步,也是整个医疗行业能够不断进步、不断向国际同行学习、缩小与先进的治疗技术之间差距的关键所在。而单纯依赖国家的财政资金,显然无法实现这样的目的。


早年都是由医院报销差旅费和会务费的,每人每年允许报销一次。八项规定出台后,单位不报了,改由医药企业赞助了。但自医疗行业的反腐后,医疗企业也不让赞助了。学术活动主办单位邀请授课的,由医学会给付费用,其他人自己解决。


这意味着国家资金的支持和医生需要不断地进修、培训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而且,这个矛盾差距,只能由医药企业的资金去填补去消化。


但是医药企业举办学术会议,无疑是经营行为的一部分,对于学术活动进行过程中必然存在的涉及企业产品介绍的行为。相关部门对于医学学术会议的合规不合规,应从这个角度去考虑和规范,必须破局。


就像运动员需要体育赛事提高竞技水平,医生也需要学术会议提高专业技术。费用从何而来?运动赛场上满墙的广告算不算为企业站台?电视主持人念广告词,算不算为企业发声?更别说学术会议上会反复探讨论证各种治疗方法的循证医学证据,比单纯打广告科学严谨得多得多。


或许鉴于此,今年11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京召开了企业座谈会。卫健委党组书记、主任雷海潮出席并发表讲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会议上,国家卫健委明确表态:支持引导学术交流合作规范开展,合规开展营销,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这被业界普遍认为是国家卫健委公开支持药企合法合规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营销。医务人员也可以合规参加中外医药企业学术会议,并合规领取讲课费。


国家卫健委支持医生参加中外药企举办的学术会议,合规取酬。


这是好事。


但好事落实好,没那么简单容易。


因为,听闻市场监管部门,也正在做广泛调研,准备出台行业指南,希望规范医疗企业和医务工作人员之间这类互动,但目前并没有结果。


这时候,卫健委直接发文支持医生参加学术会议,并合规取酬,合不合规,能不能说了算?


不知道这个规定,有没有和纪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齐过颗粒度。


万一人家医生真参加了,结果对方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了,医生被查了,第二天新闻一出,那就更尴尬了。


学习不学习、学术讨论不讨论、取酬不取酬、开会不开会,本身不应该是任何部门管的事情。但现在,卫健委,纪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大家都要管。九龙治水,标准还不一样。当前国家并未从法律法规层面对医疗领域举办学术会议制定明确的规范,而且各地监管尺度不一、监管环境存在不确定性。


医疗主管部门发出来的信息,与自己前后,存在不一致之处,还关系不大。


但是与纪委和市场监督局不一样,就会让企业和行业协会、医院在执行时,存在困惑,畏手畏脚,生怕踩坑。


但不管怎么说,卫健委再次发文,支持医生合规参加学术会议,无疑是客观、冷静、辩证唯物去看待医疗学术会议这一社会现象与存在的问题。


不盲目、不狂热、不搞运动式大批判,不简单粗暴的把学术会议与医药腐败划等号,而是理性且润物无声地、自我纠错和改良。实事求是,不矫枉过正,令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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