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企业破产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流程详解(附流程图)

文摘   2024-05-27 21:34   广西  


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自身权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对于那些首次参加申报的债权人来说,可能还不是很了解该如何进行以及注意事项。现在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的具体步骤。




一、通知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一般由管理人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包括债权申报内容的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单独的债权申报公告。


管理人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


管理人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时应当提供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的范本,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债权申报公告应当根据案件的影响范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刊载的媒体:

(一)小额破产案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二)普通破产案件在深圳市发行的报纸和《人民法院报》上发布;

(三)债务人在境外拥有财产或者境外的债权人数量较多、比例较高的,可以同步在境外发行的报纸上发布;

(四)债务人具有特别行业属性的,可以同步在行业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

(五)债务人属于公众公司的,应当在监管部门要求的信息披露载体上发布。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提供的资料初步判断债务人欠缴税款的,应当通知相应税收征管机关申报债权。




二、管理人实质审查


管理人应当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和债务人提供的材料对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权人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四、债务人核查


管理人可以将债权申报统计表和债权人的申报材料送交债务人核查,债务人应当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管理人可以根据审查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说明情况。


债务人反馈意见应当包括债权是否成立、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担保情况和管理人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发表意见的,管理人可以依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迳行审查。



五、出具审核结论


管理人应当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认定债权不成立、债权性质和担保与申报不一致、债权数额与申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债权不成立或者产生相关差异的原因。



六、债权人异议


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审查结论,应当给予债权人不少于七日的异议期。债权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以将异议送交债务人核查。



七、管理人复核


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债权人复核结论,并告知债权人有权自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八、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审查结论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应当列明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报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审查认定的债权性质和债权数额。


暂缓认定的债权和不予认定的债权应另行列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暂缓认定的债权包括管理人尚未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的债权、管理人作出审查结论或者复核结论后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附条件但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诉讼和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务人将来求偿权申报的债权等。管理人可以告知债权人暂缓认定的原因。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论通知债权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编制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管理人应当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公示职工债权清单。职工债权清单应当包括职工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工债权的类别、职工债权的数额。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管理人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当告知职工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可以按无异议处理。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的编制并在债权申报地点、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相关场地、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职工债权清单编制并公示的,应当向债权人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九、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应当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未能核查的债权,管理人应当提交之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时,应当同时送交债务人核查。



十、债权确认之诉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告知其自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之日或收到债权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管理人应当申请本院裁定确认。


职工对职工债权清单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清单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法院裁定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具体流程图






来源:一起申报官网

(www.17shenbao.com)

编辑:申报君


一起申报是破产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公益平台,负责提供破产债权申报确权等债权综合解决方案,其主要业务服务包括面向破产债权人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受债权人委托,提供破产债权申报、确权等债权解决服务;为破产债权人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调查、监测债权人意愿和诉求;代表债权人,向政府机构、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反映诉求;债权人委托的其他业务。


关注我们
一起申报
您身边的破产债权问题专家





别忘了点+在看哟!

不良资产一二谈
编者就职于某四大AMC,从不良资产尽调、评估、财务等视角,展现不良资产深层逻辑,提供专业的知识服务,提升价值、睿见未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