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SPV特殊结构通常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载体,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因组织形式不同,通常分为信托形式的SPV、公司形式的SPV和有限合伙形式的SPV,它们的税负负担往往不同。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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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形式SPV的不同缴税义务:
1、信托形式的SPV即为SPT属于不须缴纳实体税,但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发起人必须确保所有者信托不会被定性为公司。
2、公司形式的SPV即为SPC,也可以实现证券化的税收目的。如果投资者权益被划分为债权,SPC的应税收入就是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之间的差额,因此SPC缴纳的所得税很小。但是投资者权益被定性为股权的话,涉及收益与红利将会缴纳所得税,负担会更大一些。因此,当基础资产是固定资产时,由于折旧等产生的税收优惠并不能由SPT或SPE吸收,因此会产生较大的不经济性。此时,以SPC作为载体发行证券,就具有极大的优势。
但SPV采用公司形式也会存在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证券持有人会面临双重税负(SPV作为公司要缴纳所得税,而证券持有人也要缴纳所得税)。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是使得SPV的融资成本与其经营收益相等,从而就没有可以被征税的所得。另一种避免双重纳税办法就是在资产证券化中采取双重结构,先由发起人向一个公司类的SPV转移资产,做到“真实出售”,隔离风险,然后该公司类的SPV再把资产转移给一个信托类的SPT,由后者发行证券筹资。
3、有限合伙形式的SPV
有限合伙是由一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经营管理职能,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根据出资额享受利润承担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是合伙和有限公司的混合,不是法人,因而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通过公司形式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SPV,由于母子公司设立的SPV并不能够完全摆脱利益关联之嫌,因此不能保障完全的破产隔离的适用性,而且对于公司制来讲,所遵守的章程、注册资本限制较多;而有限合伙形式的SPV还缺乏法律依据和税收方面的依据,因此两者可行性并不是特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