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据海南会议纪要,投资者投资不良资产(一般指不良贷款形成的),因瑕疵问题对原债权银行或资产管理机构提起的诉讼法院可不予受理。通过私募基金投资不良资产,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机构优势,避免信息不对称等劣势。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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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投资不良资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基金从事“债转股”,或者通过合伙制的形式,投资不良资产或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私募基金投资的组织形式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式等。契约基金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享有对底层资产的权利,公司制和合伙制的基金投资模式包括直接投资及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通过spv进行投资。
其次是资金来源,通过设立不良资产投资合伙基金或者资产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客户资金开展对不良资产的投资,不仅仅是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也可投资我国的不良资产,例如,上海率先于2011年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此前,qflp基金拟投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收购的资产包。此交易完成后,东方资产将持有不良资产包,qflp基金将间接持有不良资产包。此类交易及交易结构能够充分发挥各参与方的优势,一方面保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助力加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累积风险、显著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效率、有效降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项目风险。
三、私募基金投资不良资产存在的合规风险
1.私募基金项目进行时被告知不良资产包基金不予备案;
2.私募基金须先备案后投资,备案具有不确定性,但拍卖时间是固定的;
3.我方拍卖加价幅度应当保密,但上市公司要求披露基金设立规模及目标资产;
4.基金管理人应有管理职权,但大额LP有并表要求,也要求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