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还是转让?——法人股东退出涉及的税务筹划
文摘
2024-06-13 00:51
广西
实务中,遇到了一个股东想退出的税收筹划案例,具体是这样的,C公司为境内非上市有限公司,有两个境内有限公司A公司和B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60%的股份,B公司持有40%。B公司想退出,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种是采用退股形式,即B公司直接减资退出,第二种是转股形式,即B公司将股份转让给A公司。C公司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A公司600万,B公司400万,盈余公积100万,未分配利润900万,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2000万,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B公司对C公司长投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4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果采用退股方式,若按公允价值计算退股份额,B公司收回股份金额为2500*40%=1000万元,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分为三块,第一块是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此部分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应确认股息所得(100+900)*400/1000=400万元,此部分免税;第二块是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的400万元,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第三块是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B公司应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000-400-400=200万元,此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B公司按照账面价值计算退股份额,B公司收回股份金额为2000*40%=800万元,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800-400-400=0万元,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B公司实际拿到的退股金额也少了,只相当于原来投资部分和享有的企业经营盈余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该文件明确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所享有的留存收益部分。B公司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2500*40%-400=600万元,注意,股权转让计税价格应按照公允价值,否则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偏低。可以看到,直接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负是很高的,实务中也有一些筹划方式,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所得,所以可以采用先分配再转让股权的形式降低税负。一种方式是采用现金股利方式,即将C公司可供分配的未分配利润900万元全部分配给股东,这样C公司净资产就减少了900万元,B公司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2500-900)*40%-400=240万元,此方式会导致C公司净资产减少。应注意的是,盈余公积只能用于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不能直接用于股东分红。另一种方式是采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也可理解为将留存收益以股票股利全部分配)形式,可将该交易分解为两步:第一步,企业将留存收益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股东,在该分配中,股东视为收到股息、红利所得,并计入收入总额计缴所得税。如果该利润分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免税规定的,可以免税;第二步,股东将视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再投资到企业中,该环节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事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此过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增加股东长投的计税基础,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税负。若C公司将留存收益全部转增股本,C公司的实收资本将变为1000+900+100=2000万元,其中股东A公司持有的股本数是2000*60%=1200万元,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本数是2000*40%=800万元,转增过程可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免征股东的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股东B公司对C公司长投的计税基础变为800万元;C公司的净资产则没有变化。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之后,B公司转让股权,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2500*40%-800=200万元。此方案在保持C公司净资产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有效降低B公司转让股权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