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关于以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一般有以下几种做法:
1、视同被投资单位对投资方分配了股票股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八、关于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股票股利的,投资方不作会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投资方才可以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分配的股票股利,投资方不进行会计处理 。
因此,被投资单位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进行会计处理
2、视同被投资单位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4 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母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在不存在等值的现金选择权的情况下,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实质一致,仅为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
即被投资单位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实质一致,属于被投资单位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在个别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并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视同被投资单位先向投资方分配现金股利,然后被投资单位以现金股利向被投资单位增资。
在这种观点下,母公司个别报表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但会计监管部门却不太认同这样操作。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若子公司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向包括母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提供了等值的现金选择权,该交易实质上相当于子公司已经向投资方宣告分配了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调整其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若母公司并未行使现金选择权,则可以将该交易理解为,子公司先向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然后母公司立刻将收取的现金股利对子公司进行增资。”
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子公司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处理:第一,未提供等值的现金选择权,实质为子公司自身权益结构的重分类,母公司不应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第二,向包括母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提供等值的现金选择权,实质等于宣告了派发现金股利,母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调整对子公司长投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第三,如果母公司最终并未行使现金选择权,可视同子公司先派发现金股利,母公司立即用派发的现金股利对子公司进行增资,仍然保持第二种情形的处理,不需调整。
所以,未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母公司不能确认长投和投资收益;提供了现金选择权,不管母公司最终是否选择行驶,母公司均可以确认长投和投资收益。
这种说法其实也比较勉强,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也可以理解为子公司先派发股利,然后母公司立即用派发的现金股利增资。其实和母公司最终并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情形是类似的,但却要有截然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税务处理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对于母公司来讲有两个问题,第一需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能不能增加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首先,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其实质是向母公司派发了股票股利,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所以母公司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能否增加母公司长投的计税基础?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是存在一定争议。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4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即总局明确了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就依此类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也不得增加长投的计税基础。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相当于是先分配给股东,股东再投资,因此可以增加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总局并未禁止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建议企业在实务中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降低涉税风险。
最后,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假设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投账面价值和初始投资成本均为1000万,子公司以500万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那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投的计税基础就变成了1500万,此时是否需要针对500万的会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公司投资子公司主要目的为策略性投资,并非短期的财务性投资,即投资该企业是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所以基本是长期持有,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被转回,所以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如果属于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被投资企业股权,则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