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公司代建的公益性资产该如何处理

文摘   2024-09-13 23:29   北京  

平台公司,即政府融资平台,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也是我国在特定的发展阶段的特定产物。按照西方国家的公司理念,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盈利,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而平台公司,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举债融资,然后代政府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等,这些都是公益性或半公益性,未来不会产生收益或者低收益,正常的公司是不会去投资建设。这就注定平台公司和一般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平台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市政基础实施都基本都是公益性的,建成之后不会产生任何收益。所以,并不能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如果预期无法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也就不满足资产的属性,无法在会计报表作为资产列示。所以,在实务中,为了保证平台公司将此部分资产入表,往往会采取代建制模式,平台公司只是代政府融资建设这些项目,建成之后要移交给政府,并收取一定的代建费,这样就使公益性的资产变得有收益,从而符合会计准则关于资产的定义。一般和政府相关部门签订项目代建协议或项目回购协议,所以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代建-移交模式和代建-回购模式。

一、代建的公益性项目如何列报

在实务中,平台公司对于上述代建项目的列报五花八门。一般来讲,平台公司将代建的市政基建项目公益性资产作为“存货”、“在建工程”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第一,作为“在建工程”列报。平台公司对于这些市政基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按项目单独核算,并设置基建账套,基建账套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在编制报表的时候再将这些基建账套汇总进去。具体按国资委评价函〔2004〕235号《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将相关项目转换为财务报表的“在建工程”科目。实务中,很多平台公司都是这样列报的,但是这样列报其实是不恰当的。因为在建工程列报的为自有工程项目,将来是要转入固定资产,这些代建项目形成不了企业自有资产,所以作为在建工程列报不合适。也有平台公司在建设期将代建项目作为“在建工程”列报,然后完工后转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但是这也会引发新的问题,本身这些资产就是公益性项目,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也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第二,作为“存货”列报。绝大多数平台公司是作为“存货”列报的,但是在存货列报也存在很大瑕疵,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存货的定义是“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一般来讲,在代建-回购模式下,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回购协议,即约定建成之后由政府按成本加成一定比例回购,此类代建的市政基建项目作为“存货”列报比较合理,比较符合“存货”的定义。

第三,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在代建-移交模式下,与政府部门签订代建协议,政府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代建资金,约定建成后移交给政府相关单位,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管理费。在此种模式下,代建项目并不是平台公司资产,平台公司取得的只是收取代建费的收款权利,所以在报表项目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收取的项目代建资金可计入“专项应付款”,在项目结算移交的时候,将“专项应付款”冲减“其他非流动资产”。更为合理的做法是在报表项目按净额列报,即将扣除已拨入代建资金的净额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需要注意的是,项目代建资金通常由政府以项目建设资本金的形式拨入,此时不能计入“资本公积”,因为实质为代建资金或回购资金,对应的资产不属于平台公司,若计入资本公积,将来项目移交的时候没法处理。    

二、代建的公益性项目如何产生收益

一般来讲,通常是由平台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代建框架协议或回购框架协议,约定加成一定比例的代建管理费,这个代建管理费就是代建项目的收益,从而使代建项目符合资产的属性。但是,由于类似政府回购协议或者代建协议目前不允许签订,这种模式后续是很难沿用了。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可以列支代建管理费,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因此,如果没有签订代建协议,可以从此文的角度出发,与政府部门约定代建管理费以及相关利润或奖励资金情况,使代建的公益性项目能够产生收益。

三、代建项目如何确认收入

关于代建项目收入确认时点,一般是在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时候确认。对于代建-移交模式下作为“其他流动资产”列报的代建项目,只需确认代建管理费收入;对于代建-回购模式下作为“存货”列报的代建项目,一般来讲以净额法确认收入为宜,因为项目本身就是代建的,不是自有项目,如果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则需要佐证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都由平台公司控制和管理,平台公司建造并作为商品出售给政府相关部门。    

四、代建项目减值问题

代建项目多是采用成本加成法,或者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实际也是变相的成本加成法,按道理是不存在减值。但在实务中,平台公司往往会将大量的与项目相关利息等费用资本化计入代建项目,所以代建项目的成本(投资额)是否能够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确认,政府相关部门未来能否拨入足额的代建资金或回购资金,这个需要特别关注。所以,对于代建项目来讲,如果代建项目成本余额大于相应的专项应付款余额,代表平台公司为该项目垫支了资金,形成一项对政府的债权,此时需关注该债权能否收回,以及预计收回时间;如果政府明确承诺将偿还,且合理预计能够收回的,则可以确认为一项资产,但需谨慎计提减值准备;如果预计无法收回的,则该差额应冲减权益处理,视同公司对股东的一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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