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递延所得税问题

文摘   其他   2024-04-27 12:46   广西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范畴包括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那么与投资相关的税会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先从实务中遇到的一个案例讲起吧,A集团公司拟无偿划转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至另一个全资子公司C公司,B公司的净资产为500万元,A公司对B公司的长投成本(账面值)为300万元。C公司获得B公司的股权,会计上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确认对B公司的长投500万元,但是在税务上,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B公司长投的计税基础在划转前后保持不变,为300万元,这样,C公司对B公司长投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形成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这个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再举个更常见的例子吧,比如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会计上是按照权益法核算,需要按投资比例确认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动份额,而税务上还是按照原投资成本作为计税基础,这个税会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还有,在合并报表层面,是需要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投资,那么,母公司享有的子公司权益变动份额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在合并层面确认递延所得税?

这个需要看看《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一)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二)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即对于长投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不确认应收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司投资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主要目的为策略性投资,系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股权投资,目的在于利用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服务主营业务或者协同发展新的业务模式等,主要基于公司的战略布局获得更多资源而持有,并非短期的财务性投资,即投资该企业是不以获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所以基本是长期持有。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所得,即被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的分红一般是税后利润,这部分一般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满足第二条“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且投资方公司通常可以通过运用自身的权利有效预计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时间,从而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投资企业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满足第一条“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所以,一般来讲,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都是拟长期持有的,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无须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当合并方对子公司股权的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变为对外出售时,不再满足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即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因此,合并方应就该子公司股权与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润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计入当期损益。”

即若投资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的,由于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再举一个案例可能让大家更容易理解,A企业在境外某国成立了一个子公司,该国企业所得税率为0%,因此A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A企业对应享有的该子公司留存收益份额按照自身税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    

原因就是:A企业虽然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但是A公司作为股东未来分配股利时需要将该子公司留存收益转回境内,届时需要按照境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同时满足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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