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筹划空间是很小的,很多筹划方案,隐藏着很大的税务风险。
案例:某甲拟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给C公司。A公司的实收资本为200万元,其中某甲出资100万元,持股50%;某乙出资100万元,持股50%。经过多年累计,该公司的净资产已达到6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留存收益400万元),假设该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一致,都为600万元。某甲若直接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50%的股权,留存收益部分需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纳税,即(600*50%-100)*20%=40万。某甲拟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来进行个税筹划。
方案:A公司引入C公司进行增资扩股,C公司出资100万元,A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这样某甲、某乙、C公司均出资100万元,各持股33.33%,某甲再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股权的时候涉及的个税就变成((600+100)*33.33%-100)*20%=26.67万元,节税40-26.67=13.33万元。
此方案看似合理且可行,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就是,A公司引入新股东C公司后,稀释了原股东持有的股权。但是原股东的股权是存在溢价的,C公司相同的出资金额,不能享有和原股东同等的持股份额。
原股东某甲、某乙原享有A公司净资产均为600*50%=300万元。若按此方案,某甲、某乙享有A公司净资产变为(600+100)*33.33%=233.31万元,低于原享有的净资产份额;而新增股东C公司享有净资产实际为(600+100)*33.33%=233.31万元,高于其100万的新增出资。
可见,这是一种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增资扩股。
正常情况下,原股东某甲、某乙是不会同意的,因为会涉及到侵害其利益,但如果某甲、某乙和C公司是关联方呢,或者某甲、某乙只是名义股东,代C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呢,那么他们肯定会同意上述操作的。那么,上述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是否存在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当“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虽然,直观上来看,增资扩股不属于67号公告中列举的股权转让行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参照上述方案,原股东某甲、某乙享有A公司的净资产份额明显降低,其实质就是通过利益输送让渡股权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情形中(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并且,属于低价让渡股权,可以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从而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增资扩股本质并不是股权转让行为,因为新增股东将资金注入到目标公司,原股东并无股权转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同股权转让。 如宁波市税务局的答复: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接前述案例,A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200=3元,如果C公司以3元/股增资,那么某甲后续转让股权时税负与原来相同,如果C公司以大于3元/股增资,那么某甲后续转让股权时税负比原来要高,因为股权发生了溢价。可见,只有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扩股行为,才能降低原股东未来转让股权的税负,但是,在增资扩股的过程中,已经视同发生了股权转让并涉及原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实际中很多采用增资扩股方式规避个税,比如某公司想注销,但是其留存收益金额较大,对于法人股东影响不大的,因为此部分本身就是免税的,可以先分配再注销;但是对于个人股东,则不存在什么税务优惠,会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于是,有人会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再引入一个法人股东,稀释原股东股权,即通过先低价增资再注销的方式,试图“降低”个税。但是,增资扩股并不是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风险还是很高的。
实务中,会遇到很多股东代持的情况。如前述,某甲代C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某甲与C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出资也是由C公司转给某甲,以某甲的名义出资A公司。现某甲离职,需要某甲将股份转让给C公司,此过程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何解决?
税务机关是不管你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股东,也不管你到底有没有实际出资,只要发生股权转让,就要去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实操中,也有人通过法律手段来避税,即C公司去起诉某甲不返还股权,因为有股权代持协议,有出资转款资料,法院是会支持C公司胜诉,判决某甲无条件返还股权给C公司,这样就可以去和税务机关沟通,是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并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但是此种手段很多税务机关也不一定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