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江西上栗县周某驾车顺路搭载同村林某回家,途中撞山致林某六级伤残,林某索赔 94 万余元123。
案情回顾
江西上栗县的周某在驾车回家途中,偶遇同村的林某,出于好意,周某热情地邀请林某搭乘自己的顺风车一同回家,林某欣然接受并坐在了后排座位上,但未系安全带。行驶过程中,周某为躲避前方突发情况,因避让不及,车辆直接撞向了路边的山体。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致使林某重伤,车辆也严重受损。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林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周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 5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林某因高昂的医疗费用、后续的康复支出以及因伤残而失去的工作能力等,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林某向法院起诉周某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94 万余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 1217 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周某的车辆属于非营运机动车,对林某的搭载属于无偿搭乘,且事故属于一般过失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适当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同时,林某入座后排未系安全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51 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案件看法
本案判决既考虑了周某好意同乘的善意,又依据法律规定划分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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