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成都,一位名叫老高的业主花费200多万元购买了一套新房,并计划将其阳台封闭以增加室内空间。然而,这一举动遭到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强烈反对,并最终引发了法律诉讼 。
案情回顾
老高满怀期待地搬进了位于成都的新家,装修工程进展顺利,直到他注意到邻近几层的阳台都已被封闭。受此启发,老高决定也封闭自家阳台,并选择了与楼上邻居相同的材料,确保外观一致。但他的计划很快就被小区物业打断了。根据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任何封闭阳台的行为都需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面对物业的要求,老高尝试通过微信群收集意见,但由于入住率低,未能成功。物业见状,再次要求老高拆除封闭结构,遭到拒绝后,将此事诉诸法院 。
一审法院支持了物业的立场,认为老高违反了合同约定,需限期拆除已封闭的阳台。老高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老高指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如果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他认为,阳台作为其个人专有部分,有权自行决定如何使用 。
法律分析
一审法院基于合同法原则,认为既然双方签订了包含有关封闭阳台规定的合同,老高就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也强调了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事项的重要性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老高必须恢复阳台原貌。
但在二审中,情况发生了变化。二审法院考虑到阳台确实是老高个人所有,并且没有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也没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由于物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提醒老高关于封闭阳台的规定,因此这部分格式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老高的做法。
案件看法
这起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事实:即使是在自己拥有的房产内,业主也不能随意更改建筑结构。他们需要考虑是否符合社区的整体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所有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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