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曾发生一起因捡金手镯引发的纠纷,女子以为捡到的掉色金手镯是假的扔掉,失主凭发票索赔 1.6 万,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2024 年 1 月 27 日傍晚,在江西,陈女士下班回家路过小区楼下一辆搬家公司的货车时,发现车后有个金光闪闪的手镯。她捡起后感觉很有分量,在原地等了十多分钟也没人来找,便带回家。回家后陈女士试戴发现戴不上,5 岁的女儿看到后很喜欢,陈女士就把手镯给女儿当玩具。第二天早上,陈女士发现手镯掉色,担心对孩子健康有害,就将手镯扔进了垃圾桶。
三天后,陈女士接到派出所电话,原来是小区居民郭女士搬家时丢失了金手镯,警方通过监控找到陈女士。郭女士出示正规金店发票和手镯照片,称手镯价值 16568 元,要求陈女士赔偿1。陈女士觉得委屈,认为自己以为是假的才扔掉,不应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郭女士将陈女士告上法庭。
从法律角度来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且在送交前有妥善保管义务1。陈女士未采取合理措施寻找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擅自处置导致手镯灭失,虽主观无故意,但构成重大过失。郭女士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手镯价值,其索赔请求合理合法。所以,法院判决陈女士赔偿郭女士 16568 元1。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拾得人不能随意处置遗失物,应依法履行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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