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的一个小区内,303房的业主黄某、麦某最初反对加装电梯,并未参与出资。然而,在电梯建成之后,他们改变了主意,想要通过补交费用使用电梯,并以通风采光受影响为由索赔10万元。
事件回顾:白云区一小区的九层住宅楼因没有电梯给居民带来极大不便,多数业主同意集资加装电梯,并在获得合法报建手续后实施了工程。尽管有部分业主如黄某、麦某等不同意且未出资,但电梯最终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随后,黄某和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面请求支付分摊费用后使用电梯,另一方面声称由于电梯影响了其房屋的通风与采光,要求其他业主赔偿10万元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电梯作为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业主对其享有共有权和管理权。既然电梯是由业主集资建设,那么依据公平原则,任何业主只要愿意承担相应的分摊费用,便有权使用电梯。此外,关于通风采光受到影响的问题,法院经过实地考察后认为,虽然电梯确实对原告家中的厨房和浴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由于采用了透明结构设计,这种影响并不显著。因此,对于黄某、麦某提出的高额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这表明,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既要考虑高层住户的需求,也要兼顾低层住户的利益,同时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调解或裁决。
总结:法院判决黄某、麦某需支付增设电梯所需的集资款6688.64元后可正常使用电梯,而对于其提出的10万元赔偿请求则予以驳回。此案例强调了邻里间应秉持互谅互让的精神,共同维护和谐居住环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