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在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法庭崩溃咆哮:“我买的枪要是能打死我,我就认罪!”,时隔数年后,法院改判了!

美体   2025-01-25 00:00   黑龙江  

四川小伙刘大蔚网购 24 支仿真枪,被认定走私武器罪判无期,后经申诉,法院再审改判 7 年 3 个月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1996 年出生的刘大蔚来自四川达州7。2013 年 8 月,17 岁的他通过 QQ 与台湾卖家 “碧海蓝天” 商谈购买仿真枪事宜37。2014 年 7 月,刘大蔚花 30540 元买到了 24 支仿真枪。卖家为逃避海关监管,将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转运。7 月 22 日,这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 支枪形物中有 20 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

2015 年 4 月 30 日,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刘大蔚无期徒刑123。刘大蔚不服上诉,8 月 25 日,福建高院驳回上诉123。此后,刘大蔚及家人不断申诉135。2016 年 10 月,福建高院决定再审235。2018 年 8 月 10 日,案件在漳州公开开庭审理。12 月 25 日,福建高院再审宣判,改判刘大蔚 7 年 3 个月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从犯罪构成来看,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卖家购买仿真枪并试图走私入关,符合走私武器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但案件存在争议点,刘大蔚称不知所购为 “真枪”,涉及主观故意认定。依据刑法理论,若按社会普通人认知,难以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可否定故意犯罪。此外,枪支鉴定标准从 2008 年起变为 “枪口比动能≥1.8 焦耳 / 平方厘米”,此标准远低于 2008 年之前及境外部分地区标准,降低了入刑门槛。

案件看法

这起案件凸显了法律标准与公众认知的差异,再审改判体现了司法对案件综合考量及追求公平正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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