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一女子好心借房给男同事 10 年,用房时却遭同事拒绝搬走,还称房子是自己的,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给出了判决。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王先生是同事。2013 年,李女士刚离婚,分得两套房产,其中一套闲置。此时,王先生因上海房价过高打算辞职,感叹奋斗难买房。李女士出于善意,提出将闲置房子借给他住,只需承担水电费和物业费。两人关系较好,仅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
王某住进后,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添置家具。十年间,李女士未想过要回房子。后来,李女士因职场压力辞职,收入骤减,决定将房子出售或出租来缓解经济压力,便要求王先生搬离。不料,王先生态度骤变,坚称房子已成为自己的 “家”,拒绝搬走。李女士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立即搬离并支付十年房租。
法律分析
房产所有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李女士拥有合法的房产证书,明确了她对房子的所有权。
借住与赠与区别:借住行为不能等同于赠与,王先生虽对房子进行装修投入,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持其对房子的所有权主张,双方也无赠与协议。
不当得利判定:王先生长期占用房屋且拒绝搬离,已构成不当得利。李女士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王某支付十年租金。
案件看法
这起案件中同事的行为实在不该,女子的善意被辜负。也提醒大家,借房等行为要签订协议,避免类似纠纷。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