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林先生离婚两年后与前妻陈女士同居,期间转账 88 万余元,后因前妻有新男友,林先生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2020 年,广西的林先生和陈女士协议离婚,女儿归陈女士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两年后,两人又住到了一起。在将近一年的同居期间,林先生对陈女士十分大方,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给陈女士转了 88.19 万元,其中 39.32 万元标注为 “生活费”,还有部分写着 “零花钱”,其余未注明用途。陈女士收到钱后,承担了房子的水电费、物业费、两人的日常开销及房贷等。2023 年,林先生发现陈女士与新男友好上了,愤怒不已,要求陈女士退还 88 万元,遭拒后将其告上法庭。
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林先生转给陈女士的 88.19 万元性质的认定。根据《民法典》,对于标注为 “生活费” 的 39.32 万元,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不能要求返还。对于标注为 “零花钱” 或未注明用途的款项,赠与完成后,若无法定撤销事由,通常不能随意要求返还,但本案转账金额巨大、发生在离异后同居期间且双方对款项意图存在重大分歧,具有一定特殊性。法院综合考虑同居时间、两人共同消费数额等,最终判决陈女士返还林先生 33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看法
此案提醒人们,处理感情和金钱关系要谨慎,转账时应明确款项性质,避免日后纠纷。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另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