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执法人员发现多起船用燃油硫含量超标问题。今天,我们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来仔细聊聊如何更好的帮助船舶实现安全绿色营运,从而减少此类处罚!
1.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沿海海域划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量基准》无明确规定,海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较重情节进行裁量:
(三)当事人因同一种海事违法行为一年内受过一次海事行政处罚的;
近日,海事执法人员在对一艘散货船“中**8轮”进行燃油抽检时发现该轮燃油硫含量涉嫌超标,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检测后,测得该轮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为2.57%(m/m),且未安装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Ⅵ第四条所述等效要求的替代措施,该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又因为该轮在一年之内因同一海事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故应按照较重情节进行裁量。
根据《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中关于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处置要求: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国际航行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为了保护环境安全,减少船舶硫含量超标案件的发生,海事部门建议船舶管理人员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的加油单位。当前低硫燃油多是采用含硫量高低不同的燃油调和而成,硫含量在0.45%-0.48%之间,不排除部分供应商因技术工艺原因,导致燃油硫含量超标。因此,船方应谨慎选择供应商,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燃油使用前应获取第三方检测报告。新供应到船的燃油,一般仅有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燃油具体参数信息不全。建议船方在新供应燃油使用前,及时送第三方检测,了解详细成分信息。同时也可以从检测报告中了解金属、硅等物质信息,减少因燃油品质导致主机、副机等重要设备的异常磨损。
3.合理使用在船燃油。船舶使用的燃油中某些成分在长时间储存中可能会发生变质,导致其品质下降,包括燃油的氧化、添加剂的分解。储存时间过长也会导致燃油中的杂质和有害物质积累,如硫化物、苯类化合物等。这些物质不仅对船舶的发动机和其他设备造成损害,同时也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船方应按照加装时间顺序合理使用在船燃油,尽量防止燃油混用。
供稿:张小强
审核:姜文明 任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