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文摘   2024-11-08 15:00   江苏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具体特征为: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具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可辨认性。

企业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业务模式分类为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其他方式取得无形资产等类别。

准则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2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等规定。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换言之,如果企业持有数据资源用于内部使用和对外服务,且数据持有权权属不发生转移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对外非排他性的权利使用的数据资产同时存在内部使用和对外交易但不主要依赖对外出售来取得经济利益的双重业务模式或者目的,相关数据资源更加适合作为无形资产,适用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1)外购初始成本

无形资产外购初始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金相关费用。

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等数据相关服务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2)自行研究与开发初始成本

对于企业自行研发的数据资源,《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计划性、探索性、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这类支出在发生的当期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针对性、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这类支出只有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开发阶段,判断可以将有关支出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条件有:
  •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 无形资产能够产生经济利益。

  •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应建立数据资源相关管理维护制度和流程,对数据资产进行分类整理,梳理数据的归集、加工等成本支出,并结合企业的业务模式和数据应用场景,分析确认自行研发的数据资源是否能够资本化和资本化金额。

(3)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初始成本计量如下所示:

无形资产使用期间内应以成本减去累计摊销额和累计减值损失后的余额计量。要确定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累计摊销额,基础是估计其使用寿命。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未来盈利实现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无形资产的后续处置主要指数据资源不再为企业所用,并对其进行出售、对外出租、对外捐赠,或者无法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并转销。

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对于非资产类数据资源无法满足可变现、可控制、可量化三个确认原则时,不能确认为数据资产。企业出售非资产类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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