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来源及合法性审查(1)

文摘   2024-10-14 15:01   江苏  

我国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下,“权属”一般指向狭义的财产权——“所有权”,即所有者在法律范围内并受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享有物之使用、收益和处分之完全和排他的权利,其特征是完全性、排他性和持久性。然而,由于数据的低成本无限可复制性,其权属不能按照传统狭义概念来理解,因此,在现阶段大部分的数据流通场景,遵循的还是2022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中“三权分置”的概念,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运营权”。通过这种方式,就淡化了传统狭义“所有权”,明确了数据流通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属关系。尽管《数据二十条》在传统物权、知识产权概念体系外创新性提出“三权分置”,但“合法拥有和控制”在实践中依然需要进行构建层面的不断探索。

企业原始数据来源一共可分为三个渠道:公共数据开放或授权、系统生成、交易市场采购,这三个渠道通过简单的清洗、加工生成的成果,可称为数据资源。而数据资源在企业投入实质性加工或创新性劳动后形成的成果,可称为数据产品,数据产品可对内使用、共享或开放,也可对外交易。针对数据资源的确权主要需要解决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而针对数据产品的确权主要需要解决数据可交易性合规审查。

《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针对这条法律,目前业界主要存在不同的声音,比较明确的意见是“要审”,而争论点就在于“怎么审”。针对该问题,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通过数据溯源机制,找到数据源头,然后查看各级数据资源持有方所拥有的权益是否合法,这种方式显然实操难度过大,不具有落地性。另一种理由充分的说法认为,应当至少溯源一级,查看上游数据商提供的数据是否合法,因为“数据二十条”明确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这三类数据的授权运营机制,但不管是什么数据,其上游一定不会超过这三类范畴,只要上游数据的授权路径合法,那么就默认其来源合法。该方式比第一种方式的可操作性上要强,但该方式也存在逻辑悖论,因为实际的授权路径合法,其实并不意味着上游数据的来源也合法。

全国各大交易所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不同程度的交易指引及规范,其中涉及数据合规评估的规范及指引以上海数据交易所出具的《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指引(试行)》和《数据交易合规管理规范(试行)》为例,在数据交易合规评估的实践中,需要根据数据产品所涉及数据的不同来源,诸如自行生产、公开数据收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共享开放、数据交易等,就不同的数据来源设计相应的合规评价标准。此外,若数据产品涉及个人信息,则应当参考涉及人信息数据产品的相关合规评估指引。

根据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现行交易制度及相关规范指引中对数据来源的分类,主要分为自行生产、公开收集、协议获得等。

自行生产的数据是指,企业在经营、科研、生产等内部活动中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数据、生产运行数据、管理数据、运维数据以及业务服务数据等。该类数据的特点是不涉及外部收集行为,而是由交易主体自有的设备、软件或其他载体直接反馈出的数据,并且在经过一定的加工处理后,可以以数据包或API接口的形式进行数据交易,为其他企业的经营、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举例来说,某宝APP的日活跃量和活跃时间点等数据是该应用程序在运营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数据,属于自行生产的数据。而消费数量、消费类型、消费区域等消费统计数据,则是淘宝直接收集消费者的消费信息后,再进行处理而产生的数据。因此,对于同一主体而言,数据处理的场景越复杂,其所获取的数据类型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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