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据资产入表完成了从 0到 1的关键一步,但企业在具体操作时,仍面临一定挑战。一方面,从基础数据到 “入表”,需经过企业数据资源/资产管理、登记确权、数据流通交易及金融化、会计核算处理等流程,流程较为复杂;第二,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具有非排他性、高重塑性、价值易变等特点,企业在将数据资产纳入财务报表时,相关的确认和计量过程较为复杂,因此企业需探索适合自身且符合会计实务要求的会计核算方法;第三,数据资产入表需要企业内外多个部门或机构的共同配合,对内需要决策机构、财务部门、IT 部门、业务部门等的配合,对外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数据交易所等机构协助,较为庞大的工程量对部分企业而言存在一定挑战。
数据资产入表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3)收入和成本确认: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4)使用寿命评估: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5)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创新采取“强制披露加自愿披露”方式,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
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是数据资产化的重要一环,与会计核算有所区别,会计核算遵循《暂行规定》,在初始计量时记录资产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价值评估则服务于企业融资、数据作价入股、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数据交易等多种经济活动。目前,我国数据资产评估仍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依据《指导意见》,数据资产评估方法按照使用优先度分别为: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其中,收益法系通过测算数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为现值,进而确定数据资产价值,企业在采用收益法时需结合数据资产的历史应用情况、未来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分析数据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数据资产区别于传统资产,企业采用成本法时需合理估算数据资产的重置成本及调整系数;市场法的使用前提是具有公开并活跃的数据资产交易市场,考虑到我国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市场法亦将逐渐得到更广应用。此外,《指导意见》强调了数据资产质量的影响,尤其是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时应根据质量因素等确定调整系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必要时可以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数据质量评价专业报告或者其他形式的数据质量评价专业意见等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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