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恣意妄为还是安全意识淡薄?看安徽农民柴油运输被罚事件

2024-12-15 21:36   天津  

近期一则安徽农民运输柴油被罚事件冲上热搜,事件经过大致如下:

种了100多亩地的安徽寿县顾先生,在十一月份农忙时节,因燃油耗尽导致收割机在田间无法移动,且由于事发地点距离加油站较远,他驾驶皮卡车前往加油站购买燃油。购买燃油1500多元,分装于3个200升容器内。然而就在他拉上柴油返回途中,遇到当地路政人员,因以“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处罚其3万元,并扣押车辆。限期其一个月内交齐罚款。

为避免罚款,村委会特意开出证明,证明其购买柴油为农用机械使用需要,而非售卖。但寿县路政部门表示,3万元罚款已为最低罚款并认为其已经做了人性化处置,如有必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后顾先生一家在水稻收割卖出后,将收入的1.8万元和1.2万元借款凑齐后交了罚款,并取回了被扣押车辆。

  

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一边倒的同情顾先生的遭遇。首先是认为1.8万元是顾先生一家所有劳动所得,相对罚款3万比例失当;希望执法部门能够“有温度”的执法。其次是认为路政部门法规适用不当,其理由是法规中“从事”是指投身于某项事业或活动,担任某种工作或职务;而顾先生所购买燃油仅用于自身生产使用,并未从事贩售等盈利活动;且采购燃油做法也是当地惯例。

然而仔细分析热点中的内容,大体可以推断出如下三个现实情况。

首先,顾先生售卖水稻所得1.8万元,按照目前水稻收购价格2.5元/公斤计算,总计售卖7200公斤;若按照普通水稻亩产800公斤计算,其所售卖水稻约为9亩所产,并非全部农业收入。有舆论借助售卖水稻所得与罚款的对比博取大众对当事人的同情是哗众取宠。

其次,根据网络上能查的关于水稻收割机油耗表现不高于15元/亩,工作效率约5亩/小时,即连续作业情况下农机油耗约为75元/小时。由此可见,顾先生采购的1500元柴油不仅仅是应急使用;结合之前提及的耕地约有100多亩,其应该也是为后续使用做的存储。

最后,在2021年新华社有关《安徽加大柴油投放保障农业生产用油》的报道中提及安徽全省有针对地址偏远、周边没有加油站的乡镇组织小罐车开展田间送油服务。另根据加油站工作人员采访提及,顾先生常去其加油站购买柴油。由此可见,安徽当地对于农机用油保供有适当的供给方式,但农机柴油此类采买方式在此之前并未被有效监管。反之也可以揣测,是否是当年的农机用油保供未得到有效实施,造成柴油私人运输方式还有依旧存在。

注:因自2023年1月,柴油被列为危险化学品,其运输许遵循更严格的规定;未经允许的私人运输将面临法律风险。



安全法规的立足点应是约束不安全行为,其处罚手段只应是辅助措施。此例中柴油本身属于危险化学品且闪点低,约为60℃;也就是说柴油和空气的混合气与火焰接触时在60℃就可发生一闪即逝的燃烧。因此,相关规章制度中对于柴油的储运容器和环境有明确的要求。1500多元的柴油按照目前市场单价约7.5元/升,也就是200升柴油;储运得当,其是燃料;不当,就是潜在爆炸物。

至此,笔者认为此次安徽寿县路政单位的处罚是对安全意识淡漠的有力回击。但是如之前的文章提所讲,对于任何一个管理目标的实现,都是由多方位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综合实施的结果。单纯的使用处罚或其他强制措施,只会造成更多的未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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