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这些官司放心请律师,无约定律师费也直接由败诉方承担!

文摘   2024-11-04 08:25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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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诉讼中,通常是谁请律师谁承担律师费,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律师费也可能由败诉方承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

1. 遭遇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 号)第 22 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对于这种非诚信的诉讼行为,败诉方需要承担对方合理的律师费用,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2.遭受意外伤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这里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一方因聘请律师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

如果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受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所产生的费用,最终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肇事者的过错而受伤,在后续的索赔过程中聘请了律师,那么在诉讼中,受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

3. 知识产权被侵犯的

在著作权方面,《著作权法》第 54 条第 3 款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6 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对于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规定,商标法第 63 条第 1 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在专利权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22 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4. 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被侵害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被他人侵犯,企业为了维权聘请律师的费用,也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

5. 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追究保证责任的

《民法典》第 389 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法典》第 691 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所以,在涉及到担保纠纷的案件中,如果债权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追究保证责任,所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用可以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

在以上这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放心地聘请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事先没有与对方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在胜诉后也有可能让败诉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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