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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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指出,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实践中,经常有很多人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通过股份转让、职务调整已离任但仍“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当挂名“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要求公司予以变更的,有时候会碰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迟迟不予变更,在新公司法颁布前,这种情况通常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新公司法实施后,这个问题有了新的救济途径。
新《公司法》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据此,辞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辞去董事或经理之职,或者已经从公司或关联公司辞职,就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自己的限制消费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案件,即便原告获得了胜诉判决,如何进一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执行的具体流程,仍存在法律操作层面的疑问。
但基于新《公司法》的规定,部分地区已经制订相关细则,以化解涤除诉讼的执行难问题。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3日印发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该文件第14条规定,“完善协助执行涤除机制。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公示涤除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等自然人登记(备案)信息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北京也有类似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5日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第24条,“启动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因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变更义务,人民法院向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登记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将法定代表人信息调整为‘依x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涤除‘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新《公司法》的出台,在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完善。将有效解决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大量法定代表人身份涤除问题,部分地区的先行立法实践也将给身份涤除的执行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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