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劳动者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清缴欠费等问题没有追诉期!

文摘   2024-11-20 07:44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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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从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经常会有未给劳动者缴社保,或者少缴社保的情况。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缴纳或补缴。

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缴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要求补缴社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以下途径:

一、 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仲裁委审理范围。

但在实践中,因2020年5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信访《告知单》中明确补缴养老保险不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95%以上的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已经不再受理补缴社保请求。

目前只有陕西、浙江等一些地方,劳动仲裁委还可以受理并裁定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也只有一年,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仲裁委会会因超出仲裁时效驳回劳动者诉请。

因此,如果劳动者离职一年内申请补缴社保的,一般可以尝试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进行申请。

劳动仲裁裁决补缴社保,用人单位拒绝补缴的,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要求强制征缴:

仲裁裁定补缴社保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常不会受理。社保缴纳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多元关系互动,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

因此,仲裁裁决补缴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持裁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投诉,由两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社保或收取滞纳金。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用人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且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二、 向劳动监察和社保部门投诉

如果仅主张补缴社保,劳动者还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责令单位予以补缴。

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须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和前提,可以直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要求补缴。

并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清缴企业欠费问题没有追诉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专业会议“会议纪要(七)”也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查处,或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不予查处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并责令补缴。

三、 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劳动者还可以未办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要注意的是,证明该情形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不能补办的证明材料,才能对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引起损失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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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7〕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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