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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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对于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之一。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那么可以依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里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具体确定哪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例如,如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那么本案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反之,如果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借款合同有效或无效,那么本案系因借款是否出借事项发生的争议,应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果案件涉及的借款金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可能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是基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一般性解释,具体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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