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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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签订合同时,经常出现双方仅在合同上盖章,无人签字,或者仅有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未盖公章,甚至有的当事人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情况。
那么,对这种无公章、盖章未签字或盖假章的合同,其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以下原则:
1.合同未盖章的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2.盖章无签字的
盖章是公司或个人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一种重要方式,加盖公章表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
解释规定,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合同盖“假”章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盖假章的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在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如果签约人在盖章时具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使其加盖的是假章,只要合同中的其他内容是真实的,或者能够证明假章是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加盖的或者同意他人加盖的,该行为仍然属于公司行为,合同有效,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解释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超越代理权的
如果盖章的人无代表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解释规定,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综上,对于未盖章、盖章无签字或盖假章的合同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建议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签字和盖章,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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