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被限制高消费有异议的,可以这样申请纠正或解除!

文摘   2024-11-20 07:46   北京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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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哪些情形不应纳入失信人名单?可以这样申请纠正或解除!》中对如何申请纠正或解除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方法和路径。

由于法律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在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同时,被申请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受限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或动车,以及其他消费活动。

那么如果要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其次,如果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但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限制消费令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即可进行消费,比如乘坐飞机或高铁。

如果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执行法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最后, 在限制消费期间,还可以提供担保或者同申请执行人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也会解除限制消费令。

比如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债务,将和解协议提交给执行法官,执行法官经过原告的同意即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那么,如果是因担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被限制高消费的,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单位是被执行人,因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而被限制高消费的,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消费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比如可以向法院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材料,证明其与公司无资金往来;或证明自己仅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与决策,对公司债务不知情且未参与;或出具承诺书,承诺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后,只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不实施影响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等。

提交后,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会准许消费。

其次,如果单位曾任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但现在已经变更的,可以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出示:

1、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包括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明自己目前已不担任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2、由上级委派董事、高管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举证整个委派和挂名的过程,证明自己并非被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3、董事、高管等兼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提交离职证明、辞职材料、社保变更或者停缴证明等,证明自己目前已不在被执行单位任职。

法院经审查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而非为了规避限高措施的,也会予以准许。同时会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对限制高消费令有异议的,可以参考解除纳入失信人名单方式向法院申请纠正。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复议被驳回,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如何申诉,可以参考笔者《最高检:上诉、再审超期或对判决还不服怎么办?可以申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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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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