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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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那么,如果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非公司注册地址的,是否能作为管辖依据?
最高院在《上海齐麟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星球小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以合同载明的公司地址认定公司住所地的,适用法律不当。在无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法人或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星球小站公司作为甲方,齐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案涉《魔晶图灵广告平台城市代理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该争议将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案涉《魔晶图灵广告平台城市代理合同》载明星球小站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为由,认定上述约定可以作为发生争议时确定星球小站公司住所地的依据,适用法律不当。
在无其他证据用以证明星球小站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情况下,登记注册地可以认定为星球小站公司住所地。
星球小站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星球小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按照双方管辖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据此,最高院明确了法人住所地应优先考虑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无法确定时应以注册地为准。如果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并非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该通讯地址不能直接作为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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