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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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调查属实有需要的,还将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的罪名有以下几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以及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二)滥用职权犯罪,
包括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三)玩忽职守犯罪
包括玩忽职守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 徇私舞弊犯罪,
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五)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六)其他犯罪
包括破坏选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一)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二)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发现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监察报案或举报,详见上篇《监察法: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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