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改理论】不应忽视“教教材”

文摘   2024-12-03 00:00   贵州  

不应忽视“教教材”

邓木辉


 语文教学是要“教教材”还是要“用教材教”,近几年讨论得颇为热烈。虽主张“教教材”者有之,主张“教教材”与“用教材教”兼顾者有之,但因为“用教材教”是新课改理念,主张“用教材教”者占上风,是主流。在新课改的强大舆论环境下,尽管不少人的实际做法是“教教材”,但因迫于舆论或屈从时髦,也不敢承认“教教材”,不敢主张“教教材”,甚至不敢谈论“教教材”,唯恐被讥笑为“观念落后”,“做法老土”!笔者认为:语文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教教材”,或者说基本上应该“教教材”,故语文教学不应忽视“教教材”,要敢于提倡“教教材”。

 一、“教教材”由教学目标确定

 不言而喻,任何学校教育都是有目标的。小学教育有小学教育的目标,中学教育有中学教育的目标,大学教育有大学教育的目标,各级各类学校总是为完成自己的教育目标而努力着,而不去做不属于自己目标范围的“份外事”。同理,任何学段学科的教学都是有目标的,小学语文有小学语文的教学目标,中学语文有中学语文的教学目标,大学语文有大学语文的教学目标……各学段学科总是为完成自己的教学目标而努力着,而不去做不属于自己目标范围的“份外事”。这些目标都是事先“预设”和“规定”的,而并非临时自由“生成”。这些目标假如可以临时自由“生成”,那情形会怎么样呢?也许,中学教育会做小学教育的“份外事”而不做或少做自己的“份内事”,大学教育会做中学教育的“份外事”而不做或少做自己的“份内事”;也许,中学语文会做小学语文的“份外事”而不做或少做自己的“份内事,大学语文会做中学语文的“份外事”而不做或少做自己的“份内事”;也许,语文课可以不做或少做自己的“份内事”,而去做“别人”的“份外事”——将语文课上成历史课、地理课、政治课……再说,假如没有事先“预设”和“规定”的目标,又何以区别认定何为“份内”,何为“份外”呢?也许,正是为防止这些荒唐情形的出现(当然,还有更为重要的考虑),教育主管部门事先“预设”和“规定”了各种目标。比如:各大学在招生之前就规定了各专业的培养目标,招生后即按照事先“预设”和“规定”的目标进行教育教学;各学段学科也早早“预设”和“规定”了教学目标,教学要按照事先“预设”和“规定”的目标进行。各学段学科的教学目标在《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它对教学的作用如同“宪法”,有至高无上的法定权威性,必须严格遵守,不能私自变通。而且,教学目标一旦在《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中确立,它对教学的权威作用要管多年,一直到《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不适应教学而被修改;而且,修改后又须严格遵守多年……这些情况表明:目标是事先“预设”和“规定”的。当然,教学是否完全达到目标涉及多方面的因素,那是另外的问题,本文不拟讨论。

 《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规定了教学目标,教材则忠实地体现和贯彻教学目标。教材是贯彻教学目标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目标的依托与凭借。虽然同一目标可以贯彻和体现在不同的教材中,不同的教材可以贯彻和体现同一目标,虽然“教材无非是一个例子”,实现目标可以凭借不同的例子,但是,一般来说,教材是由专家精心编写而成,能贯彻和体现教学目标,是实现教学目标的有效依托与凭借。对同一套教材来说,只要它是经过精心编写而成,那么,任何一册课本、任何一个单元、任何一篇课文乃至任何一则知识短文,都是教材的有机组成部分,都为实现一定的教学目标服务,都对实现教学目标具有教学内容上的规定性,因而都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舍弃性和随意替代性。因为,要这册教材与不要这册教材,要这个单元与不要这个单元,要这篇课文与不要这篇课文,要这则知识短文与不要这则知识短文,以及这篇课文、这则知识短文安排在哪册教材、哪个单元,等等,都是教材编者精心确定而不是随意安排的。不考虑目标需要而随意选文、随意编排的“教材”是不可思议的,因而这样的“教材”也不可能存在(校本教材例外)。总之,教材有明确的目标规定,有严谨的组织体系,这些,决定了语文教学要“教教材”,要重视教材、吃透教材,领会教材的编写意图,按教材“预设”和“规定”的目标教学而不能任意“生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学目标。教材即便只是个“例子”,然而,经专家精心选择的“例子”肯定比一般人随意运用的“例子”要好得多。退一步说,如果用别的“例子”尚且可以实现教学目标,那么,用教材这个“例子”肯定也能实现教学目标,而与其舍近求远地另寻别的“例子”,何如现成方便地用好教材这个“例子”呢?这样,省去另寻“例子”的时间与精力,让教师在繁重的课务中得到一些“解放”,或者把这些时间与精力用于钻研教材,难道不是好事?还需指出:一般意义上的“用教材教”,是以否定教学目标的“预设”与“规定”为前提的,是主张“用教材”(或者别的东西)这个“例子”为“引子”(或者别的东西)来临时随意“生成”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这样的做法随意性太大,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作为“生成”主体的学生未必会有教学目标,未必会朝教学目标方向“生成”,而不承认教学目标需要“预设”和“规定”的教师,按理心中也是没有教学目标的,这样的教学是不能实现《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预设”和“规定”的教学目标的“画竹”尚且要“胸有成竹”,教学岂能没有目标?或许,“用教材教”承认《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预设”和“规定”的“大目标”,仅仅是要“用教材”作为“例子”(或者别的什么东西)“生成”教学内容和“小目标”;然而,即便是这样,也是不能实现《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预设”和“规定”的“大目标”的,因为“大”由“小”组成,随意“生成”的“小”具有不确定性,而具有不确定性的“小”是不能组成具有明确规定性的“大”的。这正如有人指出:“新内容的生成,并不意味着它们自然地指向目标的有效达成。”(王荣生等著《语文教学内容重构》)因此,如果要实现《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预设”和“规定”的教学目标,“教教材”比“用教材教”保险、可靠。因此,语文教学要重视“教教材”

 二、“教教材”由教师素质确定

 由于视野所限,笔者不了解“用教材教”者的课堂教学情况到底是什么样子(平时所见常态课均为“教教材”;笔者曾担任优质课评委,所见优质课亦均为“教教材”),是否都如他们所主张的那样,都将教材作为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可这可那的“例子”(抑或别的什么),而另外“生成”比教材本身更为重要的别的什么东西。笔者倒是在一些教学刊物上了解到这类课课堂教学的一些情况,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不注重课文本身,而注重另外“生成”别的东西并热烈讨论。如:教学《背影》,讨论“父亲”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教学《孔乙己》,讨论孔乙己“该怎样打官司”;教学《孔雀东南飞》,讨论刘兰芝“该怎样处理婆媳关系”;教学《武松打虎》,讨论武松是否“违反《动物保护法》”……的确,这样的课没有“拘泥”教材,也没有“预设”目标,被认为是“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的典范;但这样的课正如有人指出:“只是利用了教材的某一点,然后从某一点出发,教了一个语文之外的东西。”(王荣生等著《语文教学内容重构》)这样的课也未免太随意了吧!而且,这样的课“招式”极为玄妙,“章法”几近全无,一般教师恐怕难以掌握!或许正因为这些,就笔者所了解的情况看,目前课堂教学的主流状况还是“教教材”(尽管很多人不敢承认自己是在“教教材”),教师们一般是把教材和教参奉为“圣经”的,钻研教材及教参、“教教材”及处理教辅资料,几乎花去了他们全部的教学时间与精力!顺便提及:有人主张取消教参,这至少在目前来说是不符合教师素质实际的,因而是不可行的。从目前状况看,一般来说,教师能认认真真、老老实实地教好教材就很不错。再顺便提及:一般教师对语文学科的“这性”“那性”及语文教学的“教教材”或“用教材教”等并无兴趣,也不甚了然,因而他们的实际做法一般不“跟风”(迫于舆论,在说法上要违心“跟风”),总是“我行我素”、出自本能、忠于职守地“教教材”,并力求教好教材(事实上,教好教材也无止境,也不容易!)。这就是教师素质现状,它决定了目前的语文教学是“教教材”,也只能“教教材”。或许,在教师素质普遍大大提高的“将来”,他们能够轻松自如地自编教材,能够信手拈来地“拿来”教材,他们能够“用教材教”,但目前还不能。

 三、“教教材”并不完全排斥“用教材教”

 如果“用教材教”是指用教材作为凭借或例子,让学生掌握类似的规律和方法,使其能够举一反三,是指在掌握教材基础上的适当延伸或拓展,那么,“教教材”在重视教、学教材的同时,并不排斥“用教材教”,相反,倒是常常“用教材教”。这样的“用教材教”的做法早已有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中国几千年的语文教学乃至其他教学传统中,任何一个教师都会在“教教材”的基础上适度地“用教材教”,即在引导学生掌握教材的基础上适当地延伸或拓展。在教学中,时时要求和提醒学生要学会迁移“搬家”,学会举一反三,学会触类旁通地解决类似问题,学会力所能及地拓展和深化认识,等等,这实在是传统、常规、一般而又出自本能的做法,实在用不着什么“用教材教”的“新理念”指导!这里界定的“用教材教”,本是“教教材”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未必就是“用教材教”倡导者的本意)。但是,还必须指出:这里的“用教材教”,是以“教教材”为前提、为基础、为主体的,它服务于、服从于“教教材”,服务于、服从于落实教材“预设”和“规定”的教学目标,而不能本末倒置,喧宾夺主,胡乱“生成”对教材本身都还没有很好解读和掌握,就盲目地、心无目标地“用教材”为“例子”(或其他什么)去任意“生成”别的东西,这样的做法是荒唐的、不可思议的,而且,这种做法中的“例子”实在无足轻重、无关紧要,因而也就可有可无!故二者虽不排斥,但“用教材教”应“依附”于“教教材”。

 四、“用教材教”的提法不科学

 由以上讨论可知,语文教学应该主要“教教材”,而且事实上也基本上是在“教教材”,虽然不排斥一定意义上的“用教材教”,而且也时常出自本能、相机行事地进行一定意义上的“用教材教”,但是,“用教材教”是以“教教材”为前提、为基础,为主体的,“用教材教”是“教教材”的适当延伸与拓展,它“依附”于“教教材”,它服务于、服从于“教教材”,服务于、服从于落实教材“预设”和“规定”的教学目标,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它自身不能揭示、反映和概括教学的本体情况,因此,将“用教材教”作为一种指导教学的教学思想、教学理念和教学原则来提出,这是不严谨、不科学的,因而也是没有必要的。相反,它会徒增混乱,如最近几年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不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语文教学不应忽视“教教材”。笔者深知,这样的看法实在传统保守,不合时宜。然而,笔者坚信,重视“教教材”实在、管用,符合教师素质实际,符合语文教学实际。

参考文献

1.王荣生等著《语文教学内容重构》,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9月第1版;

2.林富明《“用教材教”的基础是“教教材”——谈语文教学内容的规定性》,《语文学习》200711期;

3.张心科《夏丏尊、叶圣陶的语文教科书选文教学功能观评析——兼说“教教材”与“用教材教”》,《中学语文教学》20085期。

原载核心期刊《中学语文教学参考》2009年第6


邓木辉语文视界
语文教学与研究。目前主要方向:语用规范、教材规范、课改理论、高考攻略、高考测评、高考语文题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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