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法律意见书?

财富   2024-11-29 17:2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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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变更需要法律意见书?

我们以2023年5月1日正式执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文简称“登备办法”)为分界岭,在此之前变更法定代表人确实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在这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对于公司制私募管理人而言是法定代表人,对于合伙制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就不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了。只有当涉及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变更时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也就是如果法人只是法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是不用出法律意见书的。


参照登备办法原文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来源:积募)




基金持有长期难以处置的资产或投资人不配合,无法延期,该怎么办?

如果投资人配合办理工商手续,变更合伙企业的GP,或管理人本身就没有担任GP,可以考量走基金注销。如果基金管理人无法从合伙企业中脱离,则只能先提交清算开始,至于后续何时清算结束则视资产处置以及分配情况而定。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基金合同中没有处理好清算和延期的安排,缩限了管理人的权限,此时,无论是延期还是清算,都因为投资者无法配合而难以推进,或者说,选择任何一种路径都存在违反基金合同的风险。此时,我们建议选择清算,而非坐等延期。有关非现金财产的处置及分配方案,个案皆有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



管理人在基金清算过程中以及清算完成后可以收取管理费吗?

清算期间内是否收取管理费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清算完成后,一般理解为合伙企业不再具有基金属性,通常不收取管理费。但如果合伙企业还持有待处置资产,需要基金管理人进行相关的善后工作,也可以约定管理人收取相应的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管理人失联,能否进行基金清算?

管理人失联,站在投资人的视角,其实并不特别在意AMBERS系统的操作,核心还是财产分配问题。对于现金财产,要区分基金有无托管。如果有托管,则需要向托管提供其认可的清算方案决议,实务中大多数托管只认可全体投资人一致签署的清算方案决议。如无托管,则核心是与现金账户对应开户银行沟通划款事宜。如果通过常规途径无法争取到银行配合划款,则可以发起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诉,通过司法途径推进清算分配。另一种可选方案为进行管理人变更。一个常见问题是,管理人变更流程需要原管理人在其AMBERS系统发起,而原管理人因失联导致无从知晓其登录账号密码,该问题可以通过向中基协发送邮件沟通解决。



在做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股东增加实缴资本时,资管平台上“上传公司决议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指的是什么文件?

股东关于本次增资的决议文件。

注:以上问答源自中基协及合规监管政策、积募、管理人业务实操、i私募社群整理等,欢迎大家指正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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