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备案反馈意见!小规模基金整改、风险缓释、投资总监、工商不一致等

财富   2024-11-11 17:21   浙江  

来源 | 积募

快到年底了,大家今年基金发行计划完成了吗?今天再来分享一波私募基金备案反馈意见,给小伙伴们参考了解。


01

风险缓释


 补正意见

本基金投资者含信托计划,请洋细说明信托计划层面的产品要素及投资者结构安排,管理人是否在信托计划层面跟投并在信托计划层面设置风险缓释、结构化或者增强资金等安排。


关于风险缓释的反馈意见,我们在2023年就看到过,本质是怀疑管理人通过特殊架构设计存在变相保本保收益嫌疑。


在此类产品架构中,投资者包含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层面有可能设置风险缓释安排。具体来说,由信托公司担任管理人成立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分为一般投资人、特定投资人。其中,一般投资人是外部募集资金的客户,私募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作为特定投资人进行跟投,类似于优先、劣后级份额。在该信托计划中,私募管理人同时担任投资顾问,并且信托计划投资于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托计划层面设置风险缓释机制,一般会设置1年左右的风险缓冲期,此后便转为正常的基金产品进行管理。在风险缓冲期内,如果产品发生亏损,管理人优先承担亏损。基金产品设置这种架构,一方面违反了不得保本保收益的规定,管理人承担着合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出现极端行情,产品亏损幅度也存在不确定性,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小的投资人而言并不能真正的保本,反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亏损。


因此,建议私募基金在备案时注意避免类似架构,提前提供上层信托要素及结构安排,避免保本保收益的相关安排。


02

小规模基金整改


 补正意见

系统显示管理人有多只存续基金规模小于100万,小规模基金按照整改计划清理或者扩募完毕后再提交新产品。小规模基金通过清算整改的,应上传托管人/外包机构签章的清算报告,通过扩募整改的,应上传托管人/外包机构签章的最新份额登记表。如因净值下滑造成的,应上传托管人/外包机构签章的最新份额登记表、净值表。上述材料请提供原件。


自2023年以来,中基协一直在核查清理小规模基金。如上述反馈意见所述,在管理人提交基金备案过程中,如果协会发现存续基金产品中有多只规模小于100万的,会要求管理人将小规模基金清理或整改完毕以后再申请新基金备案。


之所以对小规模基金进行整改,监管部门的出点是可能是考虑到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金投资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不仅新备案私募证券、股权基金的规模提升到1000万元以上(单一标的不低于2000万元),还要求存续的小规模基金进行清理和整改。本质上来看,低于100万元的基金是否能够继续完成原计划中关于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的相关要求、达成投资目标是存在疑问的,因此如果小规模基金数量过多也没有特别的必要,管理人可以考虑进行整改,要么扩募,增加基金规模;要么进行清算,提交清算报告。但是,中基协也对小规模基金清理或整改给出了一种豁免情形,即因净值下滑造成的,可以上传托管人/外包机构签章的最新份额登记表、净值表,不用立刻清理。


03

未备案基金


 补正意见

GP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的GP为本基金管理人,LP为外部自然人,请说明该合伙企业的情况,是否为拟备案基金。


在上述反馈意见涉及的合伙型基金中,GP为另外一个合伙企业A,该合伙企业GP由管理人担任,LP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这个角度来论证,合伙企业A可以被认定为不属于私募基金性质,不用备案。


但是,我们在实务中也遇到很多联接载体或者SPV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比如上周分享的一个案例中浙江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处罚案例提到,某私募旗下两个合伙企业B和C,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实际管理,但未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管理人认为,合伙企业B是为申请国家引导基金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是为了避免引导基金成为主基金第一大出资人而设立的。合伙企业B的全部资金用于认购私募基金D的份额,在私募基金D备案过程中已经对合伙企业B进行了穿透核查。同时,管理人未向合伙企业B收取报酬或管理费,从设立目的、募集、实际动作角度来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合伙企业B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因此不用备案。


针对合伙企业C,管理人认为这是其与合作伙企搭建的合作平台,是基于人合性而设立的合伙企业,管理人实缴出资占比超过七成,并且管理人未从合伙企业中收取报酬和管理费。因此,从合伙人关系、实缴出资占比、资金流向和投向、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均不具备私募基金特征,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看,合伙企业C并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需备案。


但是,浙江证监局认为,两个合伙企业均在中国境内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由管理人实际管理,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属于私募基金,是否收取管理费并不直接影响私募基金性质认定。其中,合伙企业B的资金全部用于认购私募基金D,不影响其进行投资活动的认定;合伙企业C也有其他外部投资者,不能否定其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此外,合伙企业B的相关推介材料、合伙企业C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资料中将其作为基金进行介绍,而私募基金D备案过程中对合伙企业B穿透核查,重在识别投资者情况,并不等同于无需对合伙企业B进行备案。因此,浙江证监局对管理人的申辩意见并未采纳。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很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会存在与上述案例相似的架构设计,大家对是SPV或者联接投资载体是否需要备案也存在不同的认知。通过浙江证监局的这则处罚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监管部门也在逐步关注到这些未备案的特殊投资主体,建议大家在后续展业过程中更加谨慎地判断是否具有基金性质、是否需要进行备案。



04

投资总监


 补正意见

管理人投资总监X月刚过试用期,且拟投标的并无其他基金投资,请出函说明基金的募资来源和拟投标的来源。


上述反馈意见中,管理人的投资总监刚刚入职,严格意义上来讲刚刚通过三个月试用期。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基金备案时,中基协对投资总监的任职情况以及基金的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提出质疑。


中基协的质疑点在于投资总监是否为挂靠?管理人是否从事通道业务?我们都知道,员工挂靠、通道业务也是近两年来中基协核查的重点,在今年上半年多个处罚案例中也看到部分管理人因违规进行员工挂靠、从事通道业务被协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在基金产品备案核查中,为防止投资经理挂靠、通道业务、违规发行保壳基金等行为,同时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中基协逐步收紧对投资经理投资能力的审核力度,可能会对拟投项目进行反馈,主要核查拟备案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也会要求管理人从新基金备案合理性的层面解释说明基金的募资来源和拟投标的来源。


05

工商信息不一致


 补正意见

XX 基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工商不一致,请核实。招募说明书和合伙协议中约定存续期为7年,与填报的存续期不一致,请核实。


在基金产品备案过程中,中基协除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外,还会进行工商信息比对,如发现管理人的工商信息与备案情况不一致,会要求管理人进行整改。


工商信息比对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管理人层面,比如管理人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小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等,AMBERS系统报送的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二是基金层面,如果是合伙型基金,也会进行工商信息比对。


今年上半年,中基协曾发布多个提醒通知,针对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出资人等信息,如果存在AMBERS系统与工商信息不一致的情形,要求管理人及时进行变更。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如果存在上面讲到的这些问题,建议及时办理变更,避免影响后续展业。


06

跨境投资


 补正意见

本基金投资策略为精选全球资产,请管理人说明投向何种境外资产、投资路径、出境投资方式,是否通过QDLP出境投资,以及是否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上述反馈意见涉及的基金产品策略是精选全球资产,从字面意思来看涉及跨境投资,中基协要求管理人进一步说明投向何种境外资产、投资路径、出境投资方式,是否通过QDLP出境投资,以及是否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在基金备案过程中,如果产品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中包含特定投资对象的相关表述,比如全球、债券、可转债等,管理人应当注意投资范围、产品结构、投资策略的相关性,针对部分特殊的投资范围协会有不同的合规要求。如果实际投资过程中不包含特定的投资对象,建议管理人不要在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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