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积募
Part . 01
2024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在现行规定中,对于关联交易的要求主要来自于两个法规: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2、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监管部门针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是为了防止发生不正当交易或者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利益。从上述规定来看,关联交易的规范性要求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司要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二是基金合同中要约定关联交易的相关机制。
整体来看,无论是公司制度还是基金合同,对关联交易的控制管理需要保持一致,不能产生互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基本内容应包含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接下来,我们从以上几个方面分别简单进行分享。
Part . 02
2024
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
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因此识别认定时需要厘清关联方的范围。
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1期)》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概念。其中指出,关联交易是指本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大致可以列出中基协层面认定的基金产品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者
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
同一实控人控制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
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
其中,针对上述第5点“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管理人在内控管理过程中可以进一步细化范围,比如: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投资决策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核心人员,以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者其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
其他关联方
基于以上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定义,我们可以大致识别判断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类型,此处我们分为证券、股权两类来简单列举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供参考了解。
一、私募证券基金
对私募证券基金的关联交易情形进行判断时,我们可以参考资管计划的相关规定,中基协于2023年7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五十一条列举了关联交易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
与关联方开展证券等交易,交易对手方、质押券涉及关联方。
结合上述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关联交易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私募基金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私募基金投资于托管人其及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私募基金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私募基金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开展债券逆回购、银行间市场交易、大宗交易、场外衍生品等,以关联方为交易对手方
在实操过程中,上述几类关联交易并不用全部纳入公司的管控范围,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形,一方面不同管理人的投资范围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如托管机构关联方等信息较难获取,所以大家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创投类基金”)的关联交易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基协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第1期)》里也简单列示了两个,结合实操经验,我们简单整理罗列一下:
基金向GP、管理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
基金收购或者出售GP、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
基金向GP、管理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或出售投资项目
以上供参考,大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关联交易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基协在登记备案动态里还指出,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应当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阐述,包括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以及不构成法定关联方或关联交易但存在利益冲突应适用关联交易机制的情形。也就是说,大家还可以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约定不属于关联交易的情形,从而豁免关联交易相关的决策审批、信息披露要求,比如基金向GP、管理人或其关联方投资的投资项目增资或购买股权(份)时,非领投方,且存在第三方定价的;基金与平行投资实体联合投资,基金接受联接投资载体投资或合伙企业投资于投资持有实体的。
总体来看,对关联交易进行识别认定是为了防范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因此大家可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如果部分交易行为不属于约定的关联交易情形,但也存在利益输送可能,建议也将其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处理。
Part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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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投资决策
关联交易的投资决策一般也需要参照基金合同或公司制度规定,包括决策主体、决策流程等。
一、私募证券基金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在关联交易事项里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划分时,可以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来判定,从定性的角度来看,比如私募基金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可以列为重大关联交易,其他的为一般关联交易;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关联交易发生的不同金额或者占比来确定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在管理人内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同的关联交易可以适用不同的决策流程。针对重大关联交易,部分私募机构会直接禁止,避免出现不可控的风险;还有部分私募机构没有禁止,但需要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批机制,比如必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并且建立专门针对关联交易的相关审批流程;参照资管计划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取逐笔征求意见或公告确认等方式取得投资者同意,事后单独披露的方式。针对一般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基金合同或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的简化,比如可以由投决会将审批权限授权给投资总监或投资经理等,在基金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同意、事后定期信披的处理方式。
二、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中基协在第一期登记备案动态中,针对关联交易的交易决策给出了参照条款,如下:
由于一级市场投资标的较少、投资频率不高,因此关联交易的审批也不用再进行分类。如果是基金合同或公司制度中约定的关联交易事项,都需要根据相关流程进行决策审批,审批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流程参照投决会议事规则执行;
2、咨询委员会或顾问委员会审批,通常由LP或者GP和LP共同组成,主要负责不适宜由GP单独决定的事项,比如关联交易等可能产生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事项。
3、合伙人会议审批,作为合伙企业的权办机构,合伙人会议也可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Part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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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对价确定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应遵守价格公允、防范利益冲突等原则,选用合理且被行业广泛应用的合理定价方法,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一、私募证券基金
1、在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可以参考最近成交价格。
2、在非集中交易市场交易的,如有第三方权威机构定价的,可以参考其定价;如果没有的,可以由基金管理人与交易方协商,但应确保价格的公允性,不能与市场行情有太大偏差。
二、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1、交易事项执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如公开市场报价)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在重大、复杂的关联交易中,也可以由专业的外部机构进行评估和定价,以确保其公允性。
Part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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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信披和回避
一、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载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方式,中基协在登记备案动态里提到了相关参考条款:
该示例条款中提到,基金进行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关联交易的,应当在事前、事中或事后进行信披。这里需要管理人自行判断哪些关联交易“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在实操中很多时候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标准。
首先,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重大关联交易毫无疑问要进行信披,必要时还可以逐个征求投资者意见。但是,针对一般关联交易,很多管理人也会忽略信披的事项。目前在实操中,很多大型机构会对所有关联交易都对投资者进行信披,避免出现合规风险。
其次,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而言,不区分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我们也建议尽量都向投资者进行信披。
二、关联交易的回避机制
针对关联交易,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涉及利益冲突的表决回避机制,该机制的设置也比较简单清晰。比如,与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关联关系的投决会/咨询委员会委员、合伙人等有权参加会议,但应在表决时回避,不享有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权,也不能由他人代为投票表决,该事项表决由其他无需回避的人员参与。
Part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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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其他注意事项
结合监管要求,我们最后总结几点关联交易需要管理人关注的事项:
1、私募管理人需要建立关联交易制度,关注内控体系的完整性。
2、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3、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需要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信息披露等机制。
4、在实操过程中,关联交易需要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或者公司制度规定执行投资决策程序。
5、关联交易完成后,需要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6、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7、私募管理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私募基金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或者存在结构复杂、投资标的类型特殊等情形的,中基协可能会在管理人申请新基金备案时限制关联交易。
8、私募管理人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可能会被中基协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最后,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存在故意排除或豁免明显具有潜在利益输送可能性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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