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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宁彦昕 李繇
一、民事责任、民事义务以及债的概念辨析
二、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条款的性质之辨
三、业绩补偿条款在实现过程中的问题
四、对创始股东的建议
可以在对赌条款中约定更加详细的回购方式。充分考虑分期、分次支付股权回购款,以及投资方在收到相应股权回购款后的变更登记义务。
各创始股东在签署对赌协议时,尽量避免使用连带责任的表述,同时明确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回购份额。
在协商对赌协议时,充分考虑影响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情形,以例外的方式约定业绩承诺不能实现而创始股东无需承担回购义务的情况。
宁彦昕
国浩南京律师助理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
邮箱:ningyanxin@grandall.com.cn
李繇
国浩海关与税务业务委员会主任
业务领域:海关法、国际贸易、企业合规等
邮箱:liyou@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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