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审核期刊封面
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图片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期刊在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较多,包括以前未发表的照片,其中多数并未按规定送审或未经本人同意。不经送审和本人同意,在期刊封面上随意使用此类图片是很不严肃的,也是违反出版管理规定的。为了维护期刊出版秩序,进一步加强期刊管理,现就期刊封面刊发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期刊要严格执行1994年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发表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文章、图片,必须严格执行送审制度。地方单位的期刊须报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并提出意见,经省级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单位的期刊须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二、期刊封面作为期刊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所采用的文字和图片,凡按有关出版管理规定需要送审的,必须在出版前报有关部门送审或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采用。同时,期刊封面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应与本刊的性质、专业分工范围相符。不相符的,原则上不得刊发。
三、在期刊封面上刊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图片,必须事先征得本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一律不得刊发。
四、本通知所称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是指: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的历史图片和新闻图片。
五、期刊出版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还可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以及期刊的主管主办单位都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将本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检查。
关于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管理的通知
编辑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中央历来强调,对中央领导同志,不要突出个人,不要宣传个人。否则,不仅对领导同志个人没有好处,对党的事业也没有好处,在群众中也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全党同志要共同遵守这个原则。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中央及有关部门多次作出明确规定。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无视规定,擅自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作品,造成不好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经中央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编辑出版和制作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国办电〔1998〕2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13号)、《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发表和出版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作品的补充规定》(中宣发文〔1993〕5号)、中宣部等部门《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中宣通〔1990〕16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新出图〔1995〕215号)、《新闻出版署关于期刊发表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文章、图片的规定》(新出期〔1994〕721号)、《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选题备案工作的通知》(新出图〔1999〕198号)等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认真审核内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和制作。
二、编辑出版、制作反映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及其亲属工作生活情况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必须征得领导同志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一律不得出版和制作。
三、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由新闻出版署指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影视作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指定的单位制作。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出版和制作。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出版制作有关涉及中央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的名义,拉赞助和广告。严禁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名字、题词和照片作广告或变相广告。
五、各出版和制作单位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认真把关。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属出版和制作单位的管理。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上述规定,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画册、画像、文章、音像制品、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电视剧和电影等作品的审看。对违反规定、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严肃查处。同时,要追究主管主办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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