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看企业5个W的代价,能不能买来清醒的头脑

文摘   2024-11-17 09:00   上海  

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些人看了也就看了,可能就是觉得:哦,进出口了什么产品,被罚了多少,也就完事了,至于其中更深一点的逻辑,不肯去多想一想。

我读处罚决定书,一般是从几个点去看,1.违法事实是什么,2.海关调查的渠道是什么3..认定企业申报错误的依据是什么?4.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份兴庆海关公布的银兴关<2024>3号,对于宁夏汇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12日至2023年12月11日三年期间出口的品名腐殖酸、腐殖酸钾共9票,申报税号(商品编码)错误地归入3824999999,退税率13%,退税金额18.069517万元,实际应归入31059090,退税率0%。

调查渠道:

该公司2020年12月份开始的出口行为,三年后(2023年12月)海关稽查部门开始对其实施稽查,调取近三年的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发现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涉及归类要素):

  1. 工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矿物源腐殖酸有机肥料》(HG/T5602-2019),其中规定矿物源腐殖酸中氧化钾指标≥5%的属于矿物源腐殖酸有机肥料。(肥料的归类属于品目31.05)

  2. 海关总署公告<2021>81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规定,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81号公告随附的调整表可以看到,化肥的监管条件从A变成了A/B,出口也需要实施检验。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款第(三)项,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申报不实的认定,是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十六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24万元。

为什么骗税不多,罚款却不低呢?

这家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光是涉税(骗取出口退税),还涉及逃检(B),因此虽然涉及退税仅仅18万多,但是最终处罚是涉税和涉检并罚的,罚款金额达到了5.24万。

关务工作看似简单,说关务工作简单的人,其实是自己头脑简单,简单到自动忽略了关务工作的法律风险,简单到以为只要顺利报关出口了就算监管结束了。你看人家一份简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草决定书的关员花了多大的功夫,“引经据典”地引用了多少法条!如果关务工作中连将来会受到处罚的条款都懒得去了解一下,那不是跟一根考试用铅笔没什么区别了吗?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款第(三)项

  2. 海关总署2012年第2号行政解释(关于商品归类申报不实的解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十六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兴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夏汇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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