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行业标准对于海关商品归类定性的重要性

文摘   2024-11-21 09:00   上海  

11月19日,小编发表了从行政处罚看商品归类中行业标准的重要性的文章,提出从行业标准的角度来看海关商品归类编码的确定问题。

当时引用的标准是农业部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文章发出后,有热心网友提出,农业部的这个标准已经进化到了NY525-2021 了,关于有机肥料总营养成分的临界点修改为4%(原标准规定判定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总养分(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比质量分数要求≥5%),我立马翻出来这个新标准看了一下,还真是!在此对这位网友表示感谢。

而且吧,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我竟然发现了工信部和农业部行业标准脱节了!这一脱节,会导致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海关的这份行政处罚引用标准是否严谨?

二是引用该标准的相关归类决定是否继续有效?

三是工信部需要尽快修订旧标准。

本文接下来逐一进行分析。

下图是农业部新标准 NY525-2021 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的截图

农业部新标准NY525-2021总营养质量分数

一、海关行政处罚依据有瑕疵,但继续有效

从这一改变来看,判定有机肥料的标准是要求放宽了些,只要N(氮)+P₂O₅(五氧化二磷)+K₂O(氧化钾)总含量的百分比达到4%,就可以算作有机肥料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前文提到的被处罚企业的产品更加是符合了有机肥料的技术标准了(氧化钾含量≥5%),因此,还是应该按照有机肥料归入3105

二、“腐植酸钾”商品归类决定仍然有效

对于“腐酸钾”,归类决定是这样描述的

归类决定编号  Z2024-0004

税则号列       3824.9999

商品名称        腐植酸钾

成分含量:氮0.59%、磷(以P2O5计)0.14%、钾(以K2O计)2.53%,总养分(N+P2O5+K2O)3.26%。

归类决定:参考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HG/T 5602-2019)该商品的总养分(N+P2O5+K2O)含量不符合标准中矿物源腐植酸有机肥料的技术要求,不属于肥料。该商品属于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824.9999

该归类决定编号为  Z2024-0004,显然是在NY525-2021之后做出的,其采用的有机肥料的技术标准应该是执行4%的临界点,而不是5%,实际上无论哪个临界点,归类决定里的总养分含量都没有达到,所以这个结论归入3824.9999是没有问题的。

三、工信部需要尽快修订旧标准

但是因为工信部的标准(HG/T 5602-2019)没有更新,导致其没有和农业部的 NY525-2021无缝连接,如果恰好企业的产品总营养含量介于4-5%之间,你说该如何是好?按照旧标准,不算肥料,按照新标准,又算肥料,那就不好玩了!

因为行政处罚引用的是工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矿物源腐殖酸有机肥料》(HG/T5602-2019)     ,工信部这个标准中执行的标准为农业部NY525-2012 有机肥料 ,从百度搜了一圈,发现工信部的标准还是现行的HG/T5602-2019,并没有更新的版本,看来工信部需要做出修改了,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哦,不然引用一个已经不存在的标准,就有点搞笑了。


从百度搜索到仍然只有HG/T 5602-2019



对此我只能表态,不是我不明白,这世界实在是变化太快!神仙打架的时候,作为小老百姓该怎么站队?无论怎么站队,找到自己的老大(相关的标准)就行,做事有理有据,选择合法充分,就算真犯错了,也会从轻发落的。

参考资料

  1. 农业部 NY525-2012 有机肥料

  2. 农业部 NY525-2012 有机肥料

  3. 工信部 HG/T5902-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矿物源腐殖酸有机肥料》

  4.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必删


推荐也读

突发!退税时间不多了,这几类产品抓紧清关

出口退税——进出口企业永恒的话题

检验检疫 | 出口木包装,厚了几毫米,多花几千块

划重点!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答记者问

商品归类 | 从离子色谱仪归类分析来看9027.20子目的确定

进出口相关企业,海关稽核查了解一下



免责声明



关务范儿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关务范儿")出品的所有内容、观点取决于关务圈内相关报告作者所知悉的各种相关环境因素及相关内在因素。监管政策预测和商品编码的给予是基于一系列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因此,读者只有在了解相关标的在文章中的全部信息基础上,才可能对我们所表达的观点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

关务范儿出品内容仅为对相关标的报告部分内容之引用或者复述,因受技术或其它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同时完整提供各种观点形成所基于的假设及前提等相关信息,相关内容可能无法完整或准确表达相关分析内容的观点或意见,因而仅供读者参考之用,切勿依赖。任何人不应将关务范儿出品内容包含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作为其进出口决策的依据,关务范儿发布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有可能因所基于的政策发布日之后的情势或其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关务范儿不承诺更新不准确或过时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所有关务范儿出品内容或发表观点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号主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关务范儿出品内容信息或所表达的观点并不构成所述进出口清关、商品归类、出口退税等等的操作建议。相关内容版权仅为关务范儿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

如果有需要,加入小编的学习群“关务范儿”,还有电子版《品目注释》作为福利发放

功夫在平时,每天的不断精进,会使你参加类似考试时得心应手。

关务范儿组织了学习小组,平时一起学习、讨论、交流,欢迎刷到我的各位申请加入。

 微信群请添加下面微信申请入群(先加V,群主会推荐入群),QQ群请扫群二维码添加



                        



关务范儿
专注分享关务知识,研习归类案例,一点个人小爱好,大家一起凑热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