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最新优惠政策,拿走不谢!

文摘   2024-11-05 17:27   上海  

近期,海关总署出台了优化海关税收服务助力外贸质升量稳一系列措施。下面,小编就带您了解与减免税有关的最新举措吧


 一、减免税审核确认


对于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进口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相关税款退还手续。

二、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


对于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自用于生产(研发)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免税进口的单价低于20万元(含)的生产设备零部件、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自装配到相应生产设备或净化室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对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对于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及教学用品,因开展科研、科技开发、教学需要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原因,确需频繁变更使用地点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向海关集中报告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





知识拓展


海关减免税优惠政策包括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等类型。具体如下:

法定减免:

  • 特定货物或物品:

  •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 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关税。

  •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关税。

  • 国际条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可享受相应的关税减免优惠。

特定减免

是按照《海关法》和现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特定地区、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例如: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免税进口主体,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不含飞机、汽车、船舶及游艇等交通设备)和基建物资(不含室内装饰、装修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一些特定经济区域可能会有特殊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特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根据相关政策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享受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减免。

临时减免: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

减免税货物监管要求

监管年限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2

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3

主体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审核后,权利义务承受人办理补税或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4

退运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5

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请注意,贷款抵押限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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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优惠政策或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税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7

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1.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第1条情形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8

解除监管


1.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2.减免税货物办结相关手续后,或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监管。


3.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税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4.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9

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1.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照主体变更规定办理手续;


2. 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税等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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