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5日海关关税征管司发布署办税函〔2024〕12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海关税收服务 助力外贸质升量稳有关措施的通知》。
本文将详细阐述各条措施对外贸企业的优化便利情况。
一、优化税款担保管理
(一)进一步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扩大参与关税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范围,为企业提供更多保险选择。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担保领域应用关税保证保险,降低企业担保通关成本,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
关税保证保险是海关2018年11月开始施行作为税款担保的一种创新方式,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有三家,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企业应自报关单审结生成电子税款信息之日起10日内缴纳税款;2018年12月海关总署又发布新公告,明确关税保证保险也适用于汇总征税。
本次又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承保的保险公司范围及增加了适用范围,包括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担保。
二、完善减免税审核确认管理
(二)对于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进口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减免税申请人可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相关税款退还手续。
三、优化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
(三)对于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自用于生产(研发)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免税进口的单价低于20万元(含)的生产设备零部件、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及配套系统,自装配到相应生产设备或净化室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四)对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五)对于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及教学用品,因开展科研、科技开发、教学需要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原因,确需频繁变更使用地点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向海关集中报告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
以上四条都是对减免税货物的优化措施,可以说更灵活了。放宽了申请时间,在进口后缴纳税金起1年内还可以补办。
缩短了部分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更符合企业实际。依据规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期限至少3年,并且在监管期限内每年要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减免税货物在监管期限使用地址发生变动都要提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同意,现在给予科研、科技开发及教学用品类减免税货物便利,海关批准后,每季度集中报告上一季度使用情况就行,不需每次变动提前向海关申请同意了。
想了解减免税货物的规定,点击查看下面这篇文章。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期内擅自抵押、转让、移作他用等有被处罚风险
四、进一步推行进口货物境内段运费扣减
(六)进一步完善进口货物跨境运输及相关费用估价管理,巩固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内河运输及其相关运费扣减工作成效,将境内段运费扣减工作拓展到中老、中越等其他铁路运输方式,助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铁路运输运费扣减在原来中欧班列基础上,扩大了范围到其他铁路运输线路。
想知道具体运费扣减内容,点击查看下面这篇文章。
五、推进自贸协定享惠便利化
(七)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实现输马来西亚、越南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自助打印范围扩大,更方便了。
(八)接受《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成员国签证机构对原产货物在出口时或者装运后1年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包括在货物出口时或者装运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及自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的签发日期放宽了。
(九)进一步简化享惠单证提交要求。对于进口人已提交承运人开具的单份全程运输单证的或者全程经集装箱运输且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货物,无需提交未再加工证明。对于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货物,无需提交途经国家未再加工证明。
不用苦恼如何提供未再加工证明了。更详细的可以点击查看下面这篇文章。
【海关便利】进口享受优惠税率途径第三方国家(地区)运输未加工证明无需开具的几种情形|直接运输证明|中转未加工证明|协定税率
(十)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海关在审核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时,不因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存在印刷错误、缺少背页说明或填制瑕疵等微小差错或细微差异,而拒绝给予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办了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尽量让企业享受到优惠,而不是吹毛求疵的不让企业享受优惠。
六、加强税政调研和税收政策解读
(十一)积极开展税政调研,多渠道收集企业对税收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针对性研究提出高质量政策建议,推动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十二)做好进口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落实“关长送政策上门”、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等要求,帮助相关企业全面熟悉了解政策、准确使用政策。
以上就是萍萍的一些思考及个人观点,水平有限,如有错误欢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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