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 小编写了两篇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章,吐槽了某些海关公开了处罚决定书,但是又对关键信息进行打码后公示,小编认为不对,要么不公开,要公开就不要打码,不存在模糊的空间。
某些关心我的热心网友,针对海关处罚决定书是否应该公开,以及对于当事人信息打码处理表示支持,虽然对小编也是多有出言不逊、多有嘲讽,不过抱着学术交流、百家争鸣的态度,我将我最近同网友“思想碰撞”的一些心得报告一下,同时对这些提出质疑的网友表示感谢和敬意。
海关行政处罚,属于我国行政处罚的再海关业务中的分支,收到《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这是处罚决定书的标准格式,小编看过不少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致都是遵照这样的要求编写的,其中每份决定书的开头都载明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相信这点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时候,“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
对于这些争议,我觉得还是从以下角度来阐述比较好理解:1.是否应该公开;2.是全部公开还是半公开;3.这些公开与否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是否应当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第四十条之规定了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要当面交给当事人,无法面交的,7日内送达即可,但并未对具体公示做出规定。关于公示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各部门的公示规定的规章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74、75条,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77条规定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要当面交给当事人,无法面交的,7日内送达;7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应当依法公开。”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发过来印证,凡是海关在官网公示的处罚决定,都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其公示就不再是对“个人信息”的公示,而是对“组织”或者说“公司法人”的违法行为的公示。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都是企业行为,其违法行为天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属于“应当依法公开”的范畴。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监部门的这个公示规定就比较详细了,对行政处罚是否公示以及如何公示都做了详细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但是,
(1)仅仅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不公示
(2)公司行为处罚信息算到公司名下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并且,第六条特别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我们来看下市监部门是如何公示的,小编从百度随机搜索的结果如下:
第一份盐池县的决定书对于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经营场所地址均未打码,直接公示;而第二份丰都县的决定书就对登记号、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做了处理后共识,这种情况就是执行了第六条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
该办法第三条说得很好,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警告、通报批评外,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省级信用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统计调查对象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关于具体的处罚决定书,小编也是随机百度了一份,从这份处罚书来看,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更加明确,所有的信息均未做处理,直接公示。
综合以上几个部门的规定和办法来看,我们能够明确的有以下几点:
1.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应该包括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2.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个例外就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由部门自由裁量)
3.根据上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分析来看,凡是海关决定共识的,必然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然后给予公开,且通常是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载明的内容就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等),如果这些基本信息当中的“法人代表姓名”被当做“个人隐私”加以“处理”(打码)后公示,显然是曲解了行政处罚公示的本意,失去了“惩恶扬善、治病救人”的教育目的。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3.《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
4.渝丰都市监处罚〔2024〕215号
http://cqfd.gov.cn/bm/scjdglj/zwgk_36090/fdzdgknr_36093/cfqz/bljg_297334/202408/t20240822_13544497.html
5.国家统计局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索引号410A02-0703-202403-0001
https://www.stats.gov.cn/xxgk/tjzfjcxx/tjsyzsxqygsxx/202403/t20240305_1948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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