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秘密

文摘   2024-09-17 00:00   上海  

前几天, 小编写了两篇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章,吐槽了某些海关公开了处罚决定书,但是又对关键信息进行打码后公示,小编认为不对,要么不公开,要公开就不要打码,不存在模糊的空间。

某些关心我的热心网友,针对海关处罚决定书是否应该公开,以及对于当事人信息打码处理表示支持,虽然对小编也是多有出言不逊、多有嘲讽,不过抱着学术交流、百家争鸣的态度,我将我最近同网友“思想碰撞”的一些心得报告一下,同时对这些提出质疑的网友表示感谢和敬意。

海关行政处罚,属于我国行政处罚的再海关业务中的分支,收到《行政处罚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节。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有: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这是处罚决定书的标准格式,小编看过不少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大致都是遵照这样的要求编写的,其中每份决定书的开头都载明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相信这点是没有争议的。有争议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时候,“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

对于这些争议,我觉得还是从以下角度来阐述比较好理解:1.是否应该公开;2.是全部公开还是半公开;3.这些公开与否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一、关于是否应当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第四十条之规定了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要当面交给当事人,无法面交的,7日内送达即可,但并未对具体公示做出规定。关于公示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各部门的公示规定的规章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74、75条,海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77条规定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要当面交给当事人,无法面交的,7日内送达;78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应当依法公开。”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发过来印证,凡是海关在官网公示的处罚决定,都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其公示就不再是对“个人信息”的公示,而是对“组织”或者说“公司法人”的违法行为的公示。众所周知,通常情况下,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都是企业行为,其违法行为天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属于“应当依法公开”的范畴。

  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市监部门的这个公规定就比较详细了,对行政处罚是否公示以及如何公示都做了详细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但是,

    (1)仅仅给警告的行政处罚不公示

    (2)公司行为处罚信息算到公司名下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并且,第六条特别强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信息进行必要的处理。 

    我们来看下市监部门是如何公示的,小编从百度随机搜索的结果如下:  


    第一份盐池县的决定书对于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姓名、经营场所地址均未打码,直接公示;而第二份丰都县的决定书就对登记号、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做了处理后共识,这种情况就是执行了第六条的规定。

  3. 《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

    该办法第三条说得很好,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及时原则,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信息外,都应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警告、通报批评外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省级信用网站。

第六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统计调查对象名称;(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关于具体的处罚决定书,小编也是随机百度了一份,从这份处罚书来看,因为涉及公共利益更加明确,所有的信息均未做处理,直接公示。


综合以上几个部门的规定和办法来看,我们能够明确的有以下几点:

1.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应该包括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2.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个例外就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由部门自由裁量)

3.根据上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分析来看,凡是海关决定共识的,必然是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然后给予公开,且通常是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载明的内容就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址等),如果这些基本信息当中的“法人代表姓名”被当做“个人隐私”加以“处理”(打码)后公示,显然是曲解了行政处罚公示的本意,失去了“惩恶扬善、治病救人”的教育目的。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3.《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

4.渝丰都市监处罚〔2024〕215号

http://cqfd.gov.cn/bm/scjdglj/zwgk_36090/fdzdgknr_36093/cfqz/bljg_297334/202408/t20240822_13544497.html

5.国家统计局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 索引号410A02-0703-202403-0001

https://www.stats.gov.cn/xxgk/tjzfjcxx/tjsyzsxqygsxx/202403/t20240305_1948123.html



推荐阅读

活久见!行政处罚公示的“法人信息”竟有人当做是“个人隐私”来保护

真新鲜!不予行政处罚也是一种“行政处罚”

关于2024年第二批有关商品归类决定的政策解读

“买单”骗取出口退税,最高判了无期徒刑,你说吓不吓人?

行政处罚 | 南宁某公司委托上海报关行“空手套白狼”,外港海关:罚款67000

免责声明

关务范儿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关务范儿")出品的所有内容、观点取决于关务圈内相关报告作者所知悉的各种相关环境因素及相关内在因素。监管政策预测和商品编码的给予是基于一系列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因此,读者只有在了解相关标的在文章中的全部信息基础上,才可能对我们所表达的观点形成比较全面的认识。

关务范儿出品内容仅为对相关标的报告部分内容之引用或者复述,因受技术或其它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同时完整提供各种观点形成所基于的假设及前提等相关信息,相关内容可能无法完整或准确表达相关分析内容的观点或意见,因而仅供读者者参考之用,切勿依赖。任何人不应将关务范儿出品内容包含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作为其进出口决策的依据,关务范儿发布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有可能因所基于的政策发布日之后的情势或其他因素的变更而不再准确或失效,关务范儿不承诺更新不准确或过时的信息、观点以及数据,所有关务范儿出品内容或发表观点中的信息均来源于已公开的资料,号主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关务范儿出品内容信息或所表达的观点并不构成所述进出口清关、商品归类、出口退税等等的操作建议。相关内容版权仅为关务范儿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发、翻版、复制、刊登、发表或引用。

如果有需要,加入小编的学习群“关务范儿”,还有电子版《品目注释》作为福利发放。

功夫在平时,每天的不断精进,会使你参加类似考试时得心应手。关务范儿组织了学习小组,平时一起学习、讨论、交流,欢迎刷到我的各位申请加入。

 微信群请添加下面微信申请入群(先加V,群主会推荐入群),QQ群请扫群二维码添加

编辑 |  高玉领  务实关务工作者  商品归类、关务合规、关务审计、AEO认证

微信 | 13564048596

邮箱 | 13564048596@163.com

                        

关务范儿
专注分享关务知识,研习归类案例,一点个人小爱好,大家一起凑热闹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