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衡山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成功促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有效预防了“民转刑”风险。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张某驾驶车辆与申请执行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十级伤残,经本院判决,张某赔偿刘某损失共计185918.33元。但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遂向衡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对张某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前往张某家中及所在社区调查情况,得知本案发生前张某的儿子因与人发生纠纷致他人受伤,张某已将其全部积蓄用于赔偿受害人损失,目前仅有6头牛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遂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希望双方可以采用“以物抵债”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始终无法达成合意。
执行和解
7月15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被带到白果派出所,执行法官接到派出所电话后立即前往。经过执行法官进一步释法明理以及抽丝剥茧地分析利弊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4个小时的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均作出让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主动筹款当场支付赔偿款3万元,并约定剩余部分于10月15日前还清。至此,该起极易引发“民转刑”隐患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调解现场
申请执行人收到赔偿款
民生案件无小事,涉民生案件执行更需多一点温情,只有找到执行难点堵点问题的突破口,才能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后,衡山法院将持续推进执行工作提质增效,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让执行有温度,让民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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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贺滴
文稿|李娜、谭峥良
编辑|李娜
2024年第56期|总第5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