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快速高效办理涉企案件,衡山县人民法院灵活运用“诉前调解+诉前保全+商会调解”模式,环环相扣、层层推进,高效化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了纠纷实质性化解,并为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诉前保全
以保全促和解
2024年9月,某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兰某借款共计一百万元。因公司未按期还款,兰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决定向衡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收案后,立案庭第一时间对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案件符合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为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同时“以保促调”为后续调解打下基础,承办法官遂于当日制作保全裁定书并转交执行。
商会调解
以调解促营商
采取保全措施后,考虑到一方是企业,长期冻结被告公司账户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法官秉持着双方共赢的原则将该案委派至衡山县青年企业家商会,希望发挥商会调解组织熟悉商业交易、具备法律知识的优势特长,尽可能通过对话协调方式化解矛盾。
案件调解过程中,建筑公司表达了积极履行的意愿,但也表示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支付钱款“心有余而力不足”,需要充分的时间周转资金。与此同时,双方对借款利息的返还方式及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案件调解陷入僵局。商会调解员考虑到兰某与公司法人是好友,且建筑公司被保全冻结后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于是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把握双方多年情谊的契合点,寻求矛盾化解突破点,明法析理。
经过反复磋商,最终兰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公司承诺在2024年11月30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兰某也主动申请解除对公司账户的保全措施,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该起长达一年多的纠纷“拉锯战”终于圆满画上句号。
下一步,衡山县人民法院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快捷灵活的优势,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END
终审 | 贺 滴
文字 | 谢梦甜、刘紫洋
编辑 | 李 洁
2024年第78期|总第5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