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衡山县人民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了【小庭“枫景”】专栏,全面记录衡山法院各法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以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诉源治理工作走深走实的努力和成效;倾情展现基层法官如何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件”的赤诚情怀。
作为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人民法庭是深入百姓的法治“触角”。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小法庭——新桥法庭,听听有怎样的“枫景”故事。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利用人民法院线上调解平台成功调解一起涉法律咨询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被告李某为解除与山东某公司直播合作合同并获得赔偿金,经朋友介绍,与原告陈某签订《责任协议》,约定由“陈某为李某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帮写起诉状、整理收集诉讼证据等服务,帮助李某解除合作合同并获得赔偿;同时约定李某无论以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均应将所取得赔偿金的50%支付给陈某作为报酬,且若李某因自身原因放弃诉讼需支付陈某诉讼标的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陈某替李某收集相关证据并起草起诉材料,帮助其在线上成功立案,后经协商李某成功解除直播合作合同,但因其主动放弃未获得赔偿款。事后,陈某要求李某支付报酬6000元,但李某在得知陈某不具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质后,认为签订的责任协议无效且自己未获得赔偿金,经济压力较大等原因,仅支付陈某5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
线上调解
因原、被告双方均在外地,为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诉讼,实现案结事了。经沟通,承办法官决定利用人民法院线上调解平台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经耐心释法说理,劝导双方互谅互让,诚实守信,并详细阐明法律咨询与诉讼代理的差异,最终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支付陈某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普法
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一般只涉及法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不得从事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义务,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以法律咨询服务的名义对外签订法律《委托代理合同》,并从事与律师(律所)职业无异的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服务,通过风险代理方式从中获取利润,存在规避法律监管的故意,将会妨害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合同。
公民诉讼代理制度则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具有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规则导向,且《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范围、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可以说诉讼代理行为因其专业性极强而属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许经营业务。
同时,法官特别提醒,法院对案件是否有诉讼代理人参加不会区别对待,广大群众遇到纠纷时,可以亲自参加诉讼,在确需进行有偿法律咨询及案件诉讼委托代理等服务时,要增强风险意识,提升对法律服务和诉讼代理的辨识能力,通过正规平台合理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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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法院
终审|贺 滴
文稿|黄旭存
编辑|李 洁
2024年第56期|总第57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