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桂飘香又中秋,吃饼赏月、饮酒猜谜、燃灯观潮,好不热闹;返乡团圆、游山玩水、礼尚往来,趣味无穷。佳节将至,不论是哪种“打开方式”,都请收好这份《中秋“法”典》,安心过节、过平安节~
月饼——
每逢佳节胖三斤
月饼是每年中秋节的“话题之王”,广式、苏式、滇式口味之争年年打得火热,榴莲冰皮、流心奶黄等新式月饼异军突起,当然还有咱们的老baby五仁月饼!由于是季节性极强的食品,在购买月饼时,大家一定要注意,当心遇到月饼超过生产日期、发生霉变、变质等情况。食品安全不容忽视,“退一赔十”有底气!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回家——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万里无云镜九州,最团圆夜是中秋”“归时秋满山川,月圆人亦团圆”。中秋节是我国传统的团圆大节。从前车马慢,一年只能回一次家,如今交通便利通讯发达,和家人的联系反而变淡了。躺平三天,不如常回家看看,探亲不仅是心意,更是一份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出游——
良辰美景别辜负
调休虽苦,“请三休八”想走就走!赏月游、赏花游、逛庙会、味蕾游等中短途旅游受到青睐,秋高气爽长线游、出境游等需求也明显升温。诗和远方,法治护航,告别出游不愉快的“小插曲”。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饮酒——
金樽得意勿尽欢
“举杯邀明月,对影成三人。”假期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是常见的社交方式,但饮酒要文明、适度,注意自我保护,千万不要酒驾醉驾;共饮人之间不要赌酒、斗酒、恶意劝酒,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下几种行为,劝酒人要担责:
1.强迫性劝酒,用语言刺激对方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无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
2.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喝酒仍然劝酒,导致其疾病发作的。
3.饮酒人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
4.酒友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事故的。
吃蟹——
天上不会掉螃蟹
“秋风起,蟹正肥。”说着扫码免费领大闸蟹,结果客服送小礼物、拉入做任务聊天群、下点“红包雨”、垫资充值可返还佣金……就这样一步步陷入了刷单陷阱。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刷单都是诈骗!刷单都是诈骗!刷单都是诈骗!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给点甜头再诱导继续投入这是套路。被骗后不要企图去跟骗子讲理挽损,诈骗分子会利用受害者被骗后急于挽损的心理二次设计骗局,相信骗子,只会损失更大,马上报警寻求法律帮助才是正确的方法。同时,在日常网购或办理业务时,应注意保护和处理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防信息泄露,被非法分子利用。
送礼——
“礼尚往来”应有度
“来而不往,非礼也。”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礼轻情义重”。君子之交淡如水,过节送礼要有度,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一不小心可能触犯法律。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今岁中秋,
皎月添福、桂香添喜,
祝福所有小伙伴
阖家欢愉、幸福绵长~
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