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巧调解 当场履行促和谐

政务   2024-08-09 10:18   湖南  

编者按:


  



为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衡山县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了【小庭“枫景”】专栏,全面记录衡山法院各法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以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倾情展现基层法官如何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件的赤诚情怀。

作为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人民法庭是深入百姓的法治“触角”。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小法庭——师古法庭,听听有怎样的“枫景”故事。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师古法庭坚持贯彻“和为贵、调为先”的工作理念,成功化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言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与阳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阳某与言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认定言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阳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阳某遂将言某诉至衡山法院,请求被告言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多项损失共计17万元。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该起案件事实清楚,有调解基础,遂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案件涉及当事人较多,双方意见不一致,所以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庭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仍有调解空间,于是再次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从多角度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分析各自存在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不断优化调解方案。

最终,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协调沟通,双方当事人均来电表示同意承办法官出具的调解方案,并和相关保险公司负责人一同来到了衡山法院师古法庭签订调解协议,被告言某当场赔付原告阳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万元整。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接下来,衡山法院将继续坚持人民调解“优先”,以“乡里乡亲、有话好说”为情感纽带,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更精准的司法服务,切实保护民生权益,提升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衡山法院


终审|贺   滴

文稿|旷佳琪 李洁

编辑|李   洁

2024年第66期|总第580期






















衡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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