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起争议 “诉前调书”促和谐

政务   2024-08-08 09:24   湖南  

编者按:


  



为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衡山县人民法院在微信公众号开设了【小庭“枫景”】专栏,全面记录衡山法院各法庭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以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倾情展现基层法官如何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件的赤诚情怀。

作为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人民法庭是深入百姓的法治“触角”。让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小法庭——新桥法庭,听听有怎样的“枫景”故事。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通过诉前委派调解并出具“诉前调书”文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高效化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钟某和李某于202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约定两个婚生女儿跟随男方李某生活。但李某因为工作忙碌,无暇顾及两个孩子的学习生活及身心状况。钟某担心小孩的健康成长受到影响,遂与李某商议,将两个小孩交由她抚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7月,钟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诉前调解   

新桥法庭法官收到立案材料后,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且该案事实清楚,适宜诉前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遂将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给特邀调解员。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站位出发,指出李某因工作繁忙陪伴孩子时间不多的问题,劝说双方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考虑孩子的成长生活状况等因素,同时明确告知双方在法律上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为两个小孩都已年满8周岁,调解员询问孩子想法后,两个孩子均表示愿意跟着妈妈生活。
通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变更两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归钟某,李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每人1000元,直至小孩成年,钟某保障其探望权。随即,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诉前调书”文号的民事调解书,至此,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诉前调解”和“诉前调书”?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委派给法院聘请的特邀调解员或其他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法官亦可对诉前调解进行专业指导。
“诉前调书”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诉前调”案件,调解成功后需要依法立案出具调解书的,编立“诉前调书”文号,效力同“民初”案号,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有什么好处?
(1)成本低。纠纷经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即可不进入诉讼,当事人依据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依法免收诉讼费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
(2)效率高。形式方便灵活、程序简单,能极大地缩短纠纷化解时间,同时可通过多元调解小程序开展远程视频调解或线下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当场督促履行、及时结清,亦可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
(3)效果好。诉前调解能有效维护双方关系和谐,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依申请审核后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衡山法院


终审|贺   滴

文稿|彭志华 

编辑|李   洁

2024年第65期|总第579期






衡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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