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虽为三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但自胡某祥去世之后,未能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的监护职责。三小孩一直由祖父母抚养照顾,形成了固定的成长环境和生活习性,故继续由祖父胡某、祖母刘某抚养照顾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同时,承办法官对三小孩进行了询问,均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祖父母继续生活。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黄某对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监护资格,指定胡某、刘某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黄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
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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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法院
终审|贺 滴
文稿|谢梦甜 刘紫洋
编辑|李 洁
2024年第77期|总第59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