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无小事 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

学术   2024-11-21 18:40   甘肃  


开栏语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切实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专栏。

专栏聚焦麦积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精心挑选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法官讲解相关法律知识,为大家生活中遇到的法治问题提供参考,敬请关注。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种类五花八门,数量繁多。为了牟利,部分商家会销售过期食品。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花牛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有关销售过期食品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李某在A超市购买了一袋散装面包共计8.6元,打算食用时,却发现面包的包装袋上注明“保质期5个月”,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明显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
于是李某向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该超市发现了大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遂对该商家进行了审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家进行了处罚,同时组织双方调解此案,但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
于是李某将A超市诉至法院,要求A超市退还购买面包的金额8.6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
该商家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食品管理和审查义务导致该食品超过保质期仍然在售卖,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然销售的行为。
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讲明利害。最终,A超市表示愿意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李某1000元,并表示一定吸取教训,认真查看商品保质期,杜绝销售过期食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或者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办案人员提醒大家,过期食品营养价值降低,口感变差,可能有有害微生物繁殖不利于健康,为了自身健康和安全,应避免食用过期食品。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若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请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在与商家协商不一致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家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不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了潜在威胁,还会损害商家的信誉和声誉,经营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饮食安全,牢牢守护食品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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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董丽霞 编辑丨姚丹丹 责编丨石春霞 审核丨杨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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